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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好心捐骨髓救姐姐,姐夫承諾補償90萬,手術後反悔不認賬

有句話叫“親兄弟,明算賬”,又有句話叫“談錢傷感情”,親人之間的賬是否應該一筆一筆算得分明呢?

這個問題,不同的人心中必定有不同的答案,在筆者看來,感情和利益其實都圍繞人的需求展開,所以光講感情不講利益或光講利益不講感情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必定導致一方的需求得不到必要的滿足,唯有在其中取一個平衡點,兼顧雙方,才能讓情感和利益衝突導致的矛盾得以解決。

數年前國內有過這麼一個案例,一名姓穆的男子因姐姐確診白血病,為了救姐姐捐獻骨髓。

北京男子好心捐骨髓救姐姐,姐夫承諾補償90萬,手術後反悔不認賬

姐姐除了他這個弟弟,還有兩個弟弟、兩個女兒,但可配型的結果一出來,兩個女兒的匹配度僅有50%,另外兩個弟弟的匹配度也完全不及他。穆先生與姐姐骨髓匹配度最高(100%),於是姐夫馮先生便拜託他救自己的妻子,因為自己與姐姐感情也很不錯,穆先生答應下來。

但穆先生不止一次捐獻了骨髓,前後一共捐獻了兩次,第二次捐獻前雙方為這事有了一些矛盾,於是雙方簽訂了協議,約好穆先生為姐姐捐獻骨髓救命,馮先生這個姐夫給他90萬經濟補償,可沒想到,手術做完更大的矛盾出現了,原來馮先生不願支付這90萬。

原本關係很好的兩家人因此徹底翻臉,鬧得不可開交,都指責對方不顧親情、冷血自私,到底理站在誰那一邊呢?這還得了解具體的細節才能作判斷。

2009年,家住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的穆先生得知了大姐穆榮英確診白血病的訊息,連忙趕去醫院看姐姐。穆先生和姐姐穆榮英不僅從小一塊長大,姐弟感情好,各自成家後因為姐姐家條件好些,也經常關照他這個弟弟,因此,看姐姐躺在病床上,穆先生的心裡很不好受。

北京男子好心捐骨髓救姐姐,姐夫承諾補償90萬,手術後反悔不認賬

為了治病,穆榮英數次接受化療,可這治標不治本,最好的辦法還是接受骨髓移植。由於穆先生的骨髓匹配度最高,醫生便建議由他來做骨髓捐獻者,對於骨髓捐獻,穆先生並不很瞭解,他想救姐姐,又擔心這會對自己的身體有什麼影響,最終聽了醫生解釋後,他終於放下心決定捐獻。

穆榮英的丈夫馮先生感動於妻弟穆先生的決定,儘管穆先生一家表示不要錢,卻仍是塞了6萬塊錢給他們。

到這裡,兩家人還是很和諧,只是,雖然從醫生那得知國內外捐獻骨髓者沒有因此出現嚴重疾病和後遺症,不會影響身體的健康,穆先生心裡還是七上八下,在抽血和打動員劑的時候有點兒坐臥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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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骨髓前注射的動員劑因為各人體質不同,反應也不一樣,穆先生恰好屬於反應比較強烈的型別,所以他總疑心捐獻骨髓會對自己的身體帶來很壞的後果,事實上根據醫學專家所介紹的,捐獻骨髓心理上的影響遠超過身體的症狀,顯然穆先生的心理就對他產生了不小影響。

很快,第一次骨髓捐獻就順利完成了,或許是心理影響太大,穆先生出院回家後便一直感覺提不起勁兒來,就躺家裡休養,妻子楊女士見狀心疼,說他當初就不該隨便答應捐獻,不過這話也就說說而已,畢竟讓穆先生看著姐姐病了見死不救,他是做不到的。

誰也沒想到,這一次的骨髓移植手術後,穆榮英的身體眼瞅著好了,大家都鬆了一口氣的時候,卻出現了意料之外的變化……

2011年春,穆榮英病情惡化被緊急送去了醫院,馮先生再次敲響了妻弟穆先生的家門,得知要讓丈夫再次捐獻骨髓,穆先生的妻子楊女士是一萬個不答應。

北京男子好心捐骨髓救姐姐,姐夫承諾補償90萬,手術後反悔不認賬

她覺得上次捐獻後丈夫的身體受了很大影響,自己手有殘疾不能工作,而丈夫是家裡的頂樑柱,主要勞動力,每個月靠做瓦工好歹至少有6000元的收入,可自從幾個月前第一次捐獻骨髓,他一直在家裡休養,影響自家的經濟收入,要是第二次捐獻,誰知道會不會有更壞的結果呢,自家怎麼活?

雙方為這個問題僵持,最後還是請來其他兄弟幫忙協商,楊女士才勉強答應讓丈夫第二次捐獻,但有個條件就是兩家必須簽訂一份經濟補償協議,約定如果穆先生因捐獻導致什麼身體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姐夫馮先生承擔,而經濟補償金額一共90萬,每年出6萬,一共出15年。

馮先生簽下了協議,第二次捐獻得以順利進行,然而穆榮英的病情已經十分嚴重,穆先生再次捐獻仍然是無濟於事,沒多久,穆榮英便去世了,她的去世,讓兩家親情的紐帶在某種程度上斷裂了,更激化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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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穆先生的妻子楊女士覺得丈夫因為兩次捐獻導致成天乏力,幹不了重活,在家休養吃藥沒收入,所以雖然穆榮英的性命沒有救回,但於情於理馮先生這90萬還是該給,何況協議上並沒有註明必須救活穆榮英才能給經濟補償;

但馮先生一家不這麼想,原因是為給穆榮英治病,馮先生家前後花費近三百萬,賣了房賣了車還欠了債,已經家徒四壁,他們雖然感激穆先生捐獻骨髓,卻對他們夫妻追著要經濟補償很無語;

在捐獻骨髓前後他們都帶穆先生去醫院做過檢查,沒檢查出什麼明顯的問題,再說那份協議當時是為救人不得已而籤,不算完全自願,應該是無效的,倒是穆先生和楊女士當時為這檔子事拖延了穆榮英做手術的時間,穆榮英沒救過來,拿親情索取的他們還應該負責,怎麼人去了後還獅子大開口要90萬補償呢?

雙方為這個吵得不可開交,最後鬧上了法庭。那麼這份協議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呢?原《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有這樣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而按照按照國家規定,骨髓捐獻應屬於自願無償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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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雙方對峙公堂,都覺得對方的責任更大,更冷血自私,在法庭上都吵了起來,這時候,穆榮英的另外兩個弟弟就需要作證了,協議到底是自願簽訂還是被脅迫簽訂?

二人回答都很含糊,不好倒向任何一方,便說兩種可能性都有,而法院的認定結果是骨髓捐獻一向遵循自願原則,由於雙方簽訂的經濟補償協議並不在法律的約束範圍內,協議應判定無效。

不過,雖然判定協議無效,但捐贈骨髓或多或少給穆先生的心理身體造成了一定影響,於情於理馮先生一家應補償,最後經調解,馮先生應給予穆先生10萬的經濟補償金,雙方都接受了這個折中的方案。

站在客觀的角度,馮先生給予穆先生一些補償是無可厚非的,其認為穆先生一家是借親情做交易,多少有些親情綁架的意思,其實親情和利益並不是絕對的衝突,只要能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一些矛盾原本是可以好好協商解決的,也不單親情如此,人與人之間,都是如此。

(部分當事人為化名;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勿搬運、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