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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對拐賣綁架婦女新增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對拐賣綁架婦女新增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時隔17年,《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迎來“大修”。2022年4月18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於1992年制定,2005年曾進行過一次全面修訂,2018年又對一些表述做了小範圍修改。

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廣東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遊植龍向介面新聞介紹,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中國婦女權益保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有的規定已無法適應對婦女權益保障的全面要求。同時,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制度也需要及時進行修改、銜接。

2021年12月,《草案》一次審議稿提請全國人常委會審議,並於會後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通報,《草案》一審稿收到超過42萬條意見,此外,還收到近三百封群眾來信。2022年4月14日,臧鐵偉在記者會上介紹:綜合各方面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突出了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包括增加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介紹,在《草案》一審稿及之前,社會各界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討論並沒有過多聚焦到婦女被拐賣的問題上來,也沒有特別強調過強制報告制度,直到2022年1月底,一些婦女被拐賣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大家才發現這是個被忽視的婦女權益保護熱點議題,所以馬上就引起了大家對拐賣問題的深度反思和討論。”

因此,根據目前披露的內容,此次《草案》二審稿中的強制報告制度,主要針對拐賣、綁架婦女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明確其處置方法和責任劃分。

據中國婦女網報道,《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資訊,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前,強制報告制度主要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反家暴法》中出現,其適用物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呂孝權認為,《草案》二審稿“將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納入強制報告的物件中來,這是一個突破,但仍然不夠全面。“是不是也應該適度拓寬到性騷擾、性侵犯等領域呢?還有一些婦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她可能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給自己維權,是不是也應當考慮納入強制報告的保護物件中來?”他說。

呂孝權介紹,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反家暴法》的實踐來看,強制報告制度的貫徹落實並沒有那麼順利和徹底,一方面受觀念阻礙,另一方面,“強制報告制度設計本身是存在缺陷的,比如說它沒有剛性的法律責任機制為其保駕護航。”

以《反家暴法》為例,根據《反家暴法》第35條規定,在反家暴工作中,對未依法履行強制報告制度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首先,嚴格來說,‘處分’應當不是法律責任概念,而是黨紀政紀追責概念。其次,‘處分’責任的承擔物件必須是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且以造成嚴重後果為前提,而如何界定嚴重後果,法律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可能會存在不同的適用標準。就目前的公開報道來看,因為未履行反家暴強制報告義務而被追責的案例不是很多。”呂孝權說,從目前《草案》二審稿的規定看來,在反拐賣婦女問題上,強制報告制度也可能存在類似的問題,因此,“施行效果如何,還有待檢驗。”

呂孝權認為,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能夠有力地推動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施行,但從目前的規定上看,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他認為,一方面是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明確列舉了負有反對拐賣婦女責任的職能部門和機構,但還應當將醫療機構一併列舉進去,“在後面加一個‘等’字更嚴謹”;另一方面,他認為目前二審稿對於排查制度的描述有待商榷。

《草案》二審稿規定,“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同時規定,前述主體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從資源、職能、權威性等各方面考量,排查的牽頭機構都應該是公安機關。”呂孝權認為,“婦女聯合會作為

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

男女平等的群眾組織,更適合發揮積極組織、協調、協助、督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