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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小案”的司法啟示

□ 李海燕

近日,陝西省秦嶺北麓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了王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案情為:2021年,王某某未經批准,在租用的耕地上透過先挖砂石後回填垃圾,對7。38畝基本農田造成了嚴重破壞。

作為主辦檢察官,筆者認為,該案雖是一件剛達到立案標準的“小案”,卻蘊含著諸多司法啟示。

一、拓展辦案思路,防止嫌疑人“鑽空”。

該案中,對於先挖砂後傾倒垃圾的行為,資規部門只能開展現狀鑑定,對於前期挖砂對農用地造成的破壞無法出具鑑定意見。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另一個重要定罪依據是破壞面積。但該案不能釐清農用地的嚴重破壞是因採挖砂石還是傾倒垃圾所致,因此,對於部分參與破壞農用地的行為人,很難用非法佔用農用地定罪。

筆者認為,對破壞農用地的行為,可以透過拓展辦案思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以非法轉讓、出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論罪,從而對企圖鑽法律空子的行為予以精準打擊。

二、如何開展訴訟,需要“辨證施治”。

“四大檢察”融合,有利於提升環境資源類案件辦理質效。但在審查起訴階段,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根據具體情況而論。

就王某某一案來看,若對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能會因為其無力支付,導致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經綜合考量,本案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效果要好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此,我們將參與採挖砂石、傾倒垃圾的人員及車隊人員作為共同侵權人,對他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此舉既可以警示、教育共同侵權人,又保證了民事賠償責任落實。

三、提升素能,實現生態環境檢察專門化。

目前,參與環資案件辦理的檢察人員履職能力、知識結構和專業素養存在諸多短板、不足。

因此,筆者認為,在專門機構或辦案組織的人員配備上,要打破部門界限,實施“刑事+公益訴訟”模式,形成更加專業的辦案團隊。

要發揮陝西鐵檢機關“一體化”辦案優勢,集中指揮、統籌推進、上下溝通、資訊共享。

同時,要透過檢察官聯席會議、專業研討等,搭建不同業務型別的專業化平臺,運用好智慧檢務和大資料資源,並藉助“外腦”“外力”,為推動跨行政區劃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作者單位:陝西省秦嶺北麓地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