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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皇到漢武——中國古代治理形態變遷散論

1763年,查塔姆伯爵一世威廉•皮特在上議院有段演講,其辭曰:居其屋舍之內,雖極貧窮之匹夫亦可忤視國王。舍雖鄙陋不堪,屋頂晃動,朔風穿堂,暴雪可進,雨水可進,然英王不可進!縱使竭其千軍萬馬亦不敢越此頹頹然危室之門檻半步!而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奉行的卻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信條。箇中差異影響到了近代世界與中國的分殊。兩位東西方海洋冒險家(儘管其中一位的身份存在爭議)截然不同的不同個人遭遇正是這樣一種大分流的縮影。我們的故事將從兩位冒險家的個人遭遇講起。

本文意在探索東西方世界對私人財產觀念相異的根源。我們認為治理結構的不同導致了治理權絕對程度的差異,而治理權絕對程度越高,留給私人對其財產行使權利的空間越小,私人能夠進行冒險或創新活動的範圍也越小。

一般來說,懲罰與獎勵作為激勵措施在成本收益上的高度非中性或不對稱性,決定了治理者總有優先選擇懲罰作為施政手段的自然傾向,以節約成本提高治理效益。這種自然傾向如果任其發展,包括制度在內的社會創新將受到壓制,社會陷入“有增長而無發展”的停滯狀態。多委託人的治理結構(即本文中的“三字型”結構)正好可以對上述自然傾向作出修正,大小治理集團之間的競爭,有助於被治理者從中漁利、從事創新並獲得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保護匹夫不受英王任意侵奪的力量並非匹夫自身所固有,恰恰來源於其他內外各色統治者的“恩賜”。

在宏觀視野下,東方世界的治理結構率先進入了“二字型”形態,從治理目標看,這種形態的結構與“安全-平等”為軸心的東方式治理理想無疑是契合的。按照我們的推想和探索性的證明,在效率、安全、平等構成的“目標不穩定三角”中,特定環境中一個社會只能最多同時實現其中之二的改進,東方社會的治理結構讓它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進行著相對安穩的增長。西方世界儘管也取得了堪稱輝煌的歷史,但其文明不得不在劫火、動盪與不安中一次次被斬斷、重新整理。

秦漢以前,東方世界也長期處於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