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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財產繼承問題探討——張甲、王乙與李丙、李丁、李戊繼承糾紛

同居關係財產繼承問題探討——張甲、王乙與李丙、李丁、李戊繼承糾紛

一、案情介紹

1995年,張甲、王乙的女兒張某經朋友介紹與李某認識,不久戀愛。1997年1月,張某與李某同居生活,雙方共同勞動,先後購置了彩電、冰箱、洗衣機等日常生活用品,雙方名下均有部分存款。1999年4月11日,二人被他人殺害。張甲、王乙起訴李某的兄姐李丙、李丁、李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繼承女兒張某的財產。

李某的兄弟李丙、李丁、李戊認為,張某與李某生前未進行結婚登記,不是夫妻,其同居是非法的。現二人不幸被害身亡,所遺留的財產是李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張甲、王乙無權繼承。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李某同居時已經年滿23週歲,無配偶;陳某當時年滿26週歲,無配偶。張某與李某同居期間雙方無子女。原告張甲、王乙分別為張某的父母,李某父母已經去世,被告李丙、李丁、李戊為李某的兄姐。

同居關係財產繼承問題探討——張甲、王乙與李丙、李丁、李戊繼承糾紛

二、法律分析

(一)未婚同居關係財產關係的認定

我國法律上並不保護未婚同居關係,男女雙方未婚同居不形成類似於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由於未婚同居現象廣泛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同居男女雙方共同購置財產的認定上,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在發生糾紛時,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對於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果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屬於共有財產,需要舉證證明。也就是說,與夫妻之間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就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不同,在同居關係中,沒有證據證明是男女雙方共有,就推定為個人所有。

同居關係財產繼承問題探討——張甲、王乙與李丙、李丁、李戊繼承糾紛

本案當中,張某與李某同居生活,雙方共同勞動,先後購置了彩電、冰箱、洗衣機等日常生活用品,雙方名下均有部分存款。彩電、冰箱、洗衣機等日常生活用品,應認定為男女雙方共有;雙方名下的存款,如沒有證據證明是男女雙方共有的,應當按照存款現狀來認定財產歸屬,即男方名下的儲蓄認定為男方所有;女方名下的儲蓄認定為女方財產。

(二)同居關係中財產繼承關係

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姐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是同時又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當中,張某與李某同時被他人殺害,假設當時只是一人被殺,另一方存活,那麼生存一方可否基於同居關係分得張某的部分財產呢?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同居即意味著雙方撫養事實的客觀存在。

當然基於扶養事實而可分得遺產的規定本質上不屬於繼承,因此,如果張某和李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死亡有先後的情況,就不應像法定繼承那樣,發生後死者對先死者財產繼承的事實,然後再進行轉繼承;因為基於扶養事實而可分得遺產更應該被認定為對生者的一種補償,必須以被補償的扶養人或者被扶養人生存為前提。

同居關係財產繼承問題探討——張甲、王乙與李丙、李丁、李戊繼承糾紛

(三)本案中財產繼承的處理

本案當中,由於張某和李某均已死亡,因此,客觀來講,舉證證明哪些財產屬於男女雙方共有存在難度,從而男女雙方的法定繼承人獲得雙方共有財產同等的繼承權也存在難度。

本案合理的處理方式是對彩電、冰箱、洗衣機等日常生活用品認定為男女雙方共有,由男女雙方的法定繼承人平等繼承;對於男女雙方名下的存款,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當認定為男女雙方個人的財產,分別由男女雙方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男女雙方沒有法定配偶,沒有子女,男方父母雙亡,男方的財產及男女雙方共有部分屬於男方所有的,由男方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姐李丙、李丁、李戊繼承;女方的財產及男女雙方共有部分屬於女方所有的,由女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張甲、王乙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