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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張撫養費?

近日,青海省海東市互助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團隊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案。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提出離婚、被告王某同意;婚生男孩王生某由李某撫養,王某給付撫養費每月500元至孩子年滿18週歲;李某給付王生某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共計30000元。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認識,1996年依法登記結婚。2004年生育男孩王生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為瑣事爭吵,2012年1月雙方再次因家務瑣事產生矛盾糾紛後原告離家外出至今。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李某曾先後兩次起訴離婚後未果。2021年李某再次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同時王某主張因李某自2012年1月離家後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要求其支付離家期間孩子的生活費、醫療費共計70000元。

法官說法:這是一起婚姻糾紛案件中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是否能主張的典型案例。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後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夫妻分居,此時,在已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發生夫妻雙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不承擔撫養費的情形,本案中一方離家外出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九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半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來源: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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