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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好意贈藥不必“免責宣告”

北京日報訊(記者 張宇)近日,“免費贈藥”“餘藥共享”等愛心善行在鄰里、陌生網友間接力。然而,有人擔心“是藥三分毒”,如果受贈一方吃藥後出現不良反應,贈藥一方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最好在贈藥時寫一個“免責宣告”。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這沒必要”。

許浩表示,免費贈藥屬於好意施惠,又稱情誼行為,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好意施惠是一種在生活中極為常見的做好事行為,如好意搭乘、見義勇為等。

雖然大家分享的大都是布洛芬、對乙醯氨基酚等常見的非處方藥,但這些藥物均存在一定的藥品禁忌,用法、用量不當可能引發不良反應。有人因此擔心,一旦受贈一方服用完藥物後,出現不良反應,贈藥一方需承擔法律責任。為避免這種情況,有人建議,贈藥一方在贈藥的同時寫明一份免責宣告,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除非是贈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受贈人即使服藥後有不良反應,贈藥人也不承擔法律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指贈藥人明知藥物是過期藥物,或者是假藥、劣藥,或藥品被汙染而贈送藥品,否則贈藥人不承擔法律責任。”許浩說,“基於此,贈藥時寫一份免責宣告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