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切不可貪圖小便宜,
隨意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
一不小心,你就可能涉嫌犯罪。
日前,
邳州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用一次銀行卡獲利千元?
魏某、靳某步入社會後,感覺努力工作很辛苦,總想找“捷徑”,想著不勞而獲。2020年底,魏某、靳某聽到朋友湯某某說只要把銀行卡拿出來給他用,用手機銀行操作轉錢,就能
一天拿到1000多元的好處費!
魏某、靳某聽後激動不已,迅速辦理了多張銀行卡,並都開通了手機銀行,還繫結微信、支付寶。
2020年12月到2021年1月,被告人魏某、靳某在湯某某的組織下,先後在邳州市運河街道榴蓮糖果酒店、格林豪泰酒店、鐵富鎮布丁酒店等地將其名下的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賬戶提供給湯某使用,
一有進賬就立刻從賬戶中轉到指定的賬戶。
二人本來就心存疑惑:正常情況下怎麼會使用到別人的銀行賬戶?經過這樣頻繁的轉賬,
二人心裡明白這肯定是違法犯罪的錢款,但為了獲得好處費,仍然心存僥倖繼續幹下去了。
經查實,經魏某銀行卡的銀行賬戶結算,支付電信網路詐騙資金贓款達48萬餘元,經靳某銀行卡轉移贓款34萬餘元。
其中一天之內轉移贓款甚至能夠達到幾十筆,涉及到的電信詐騙被害人20餘人,
遍佈全國多個省市。
贓款在幾秒鐘內被轉移到其他賬戶,給追贓挽損工作帶來極大困難。
法院審理: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靳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
其行為均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靳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魏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判
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不法分子為了隱瞞或掩飾違法犯罪的真實來源和性質,
透過租借、買賣他人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洗錢”,
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切莫成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無論是高額的利益誘惑、還是熟人的“借我用用”,都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風險,為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不能將自己的銀行卡拿給他人使用,更不能明知他人犯罪還幫助其“洗錢”,
否則就會陷入犯罪的泥沼,付出不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徐報融媒記者 謝川
釋出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