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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狗咬傷他人的狗,責任由誰擔?

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黃健

老方在小區遛狗時,自家的狗被一隻未拴繩的狗咬傷,花費治療費1800元。然而事後商量賠償事宜時,“肇事狗”的主人則表示,自己的狗被老方一嚇唬,受了驚嚇才撲咬過去,雙方均存在過錯,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這種情況下,法院怎麼判?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審結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某日傍晚,老方正悠閒地在小區遛狗時,迎面一隻未拴狗繩的狗突然朝他的小泰迪跑來,老方見勢不妙,想要順勢驅趕,不想那隻狗不僅毫不害怕,反而猛撲過來將老方的泰迪犬咬傷。自家小狗受傷後,老方心疼不已,抱著狗狗到寵物醫院進行治療,花費治療費1800元。老方找到“肇事狗”的主人小林,與其協商賠償狗狗治療費事宜未果,故將小林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小林賠償損失1800元。

小林辯稱,自家狗只是想和老方家的小狗玩耍,被老方一嚇唬,受了驚嚇才撲咬過去,雙方均存在過錯,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槐蔭法院透過調取事發時的監控影片,對當天小林遛狗不拴繩及小林的狗咬傷老方的狗的事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小林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盡到管理義務,避免其飼養的動物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並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本案中,老方的寵物狗系其合法個人財產,因小林遛狗時不拴繩,對自己飼養的動物未盡管理義務導致老方的寵物狗被咬傷,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老方對此亦存在過錯,故小林應對老方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老方提交的狗狗被咬傷的照片、治療的發票、支付憑證等證據,法院對老方主張的1800元治療費金額,予以採信。最終,槐蔭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二百四十六、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判決支援了老方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處的“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精神損害。

本案就是將寵物受傷作為一種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此種情況下,損失價值如何認定?

一種觀點認為,寵物是物,其損失不應當超過物本身的價值。如一隻寵物狗市場價值2000元,如果要求侵權人支付超出狗本身價值的治療費,則有失公平。故關於寵物之損,侵權人賠償的數額應以寵物本身的市場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由寵物主人自行承擔。

另一種觀點認為,寵物是生命,與其他財產有著明顯區別,傾注了主人的時間心血,甚至成為主人的情感依託,不能簡單以市場價值來衡量其價值,飼養的寵物受傷,積極為其治療是多數人的選擇,因此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綜合以上兩種觀點,對於寵物之損,不能完全等同於普通財物,但同時也應該考慮治療的合理限度,應以必要治療的市場均價作為參考,結合雙方的責任,在每一則具體的現實的案件中酌情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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