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評】商標申請中著作權作為在先權利的判定標準
阿迪達斯公司的引證商標二於1982年3月15日在中國大陸地區申請註冊,申請時間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日,同時結合阿迪達斯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以及關於“三葉草”圖形的創作、轉讓誓詞等證據,能夠認定阿迪達斯公司為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利害關係人...
阿迪達斯公司的引證商標二於1982年3月15日在中國大陸地區申請註冊,申請時間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日,同時結合阿迪達斯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以及關於“三葉草”圖形的創作、轉讓誓詞等證據,能夠認定阿迪達斯公司為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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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則認為,原告華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從而與華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係,在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二相區分的顯著特徵,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