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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涉嫌犯罪,代言人馬伊琍“該擔何責”?| 沸騰

代言人要向公眾推薦介紹相應的品牌、服務,應當建立在對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不然憑什麼利用公信力向大家證明、推薦?

奶茶店涉嫌犯罪,代言人馬伊琍“該擔何責”?| 沸騰

▲茶芝蘭奶茶。圖片來源:茶芝蘭總部微信公眾號

文|沈彬

近日,上海警方偵破了一起打著奶茶加盟的幌子,卻涉嫌合同詐騙的案件——“茶芝蘭”涉案金額高達7億元。

而演員馬伊琍正是該品牌代言人。之後,馬伊俐方面表示:自己是2020年10月與茶芝蘭開始合作,之前對品牌進行了核查,但前期篩查仍不夠長期、全面、細緻,存在工作疏漏,日後亦將更加謹慎選擇合作品牌。“已經第一時間向該品牌提出解約通知,將協助受騙的加盟商維權”。

5月14日,上海7億元奶茶店詐騙受害者發聲:相信馬伊琍代言,所以沒起疑心。除了部分受害者之外,不少網友對於馬伊琍的道歉並不買賬。

那麼,明星代言的品牌涉嫌詐騙犯罪,明星要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會不會按《廣告法》的規定,和廣告主(詐騙團伙)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一起還7個億呢?此外,馬伊琍是承擔民事責任,還是涉嫌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共犯”?

《廣告法》第56條明確,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或者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前提是“明知或者應知” 廣告是虛假的,不僅“明知故犯”要承擔連帶責任,被推定“應知”或者“揣著明白裝糊塗”也不行。

也有網友為馬伊俐叫屈了,“這麼多相關監管機構不也是投資者舉報之後才發現是加盟欺詐的嗎?馬伊琍也就是廣告代言,要求她發現是欺詐,可能嗎?”

道理必須講清楚:職能部門的處罰必然是事後的,不可能先知先覺。但是,明星接代言業務的市場調查、背景調查必須是事前的,也是法定責任,必須建立在《廣告法》明確的“應知”基礎之上。在代言之前,明星必須對於相關公司的業務有充分的瞭解,這其中包括產品是不是合格,有沒有取得相應的法定資質等。

代言人識別產品是否虛假宣傳的能力,不能和消費者水平一樣。消費者是花錢的,而明星動輒賺幾百萬、上千萬的代言費,兩者識別法律風險的責任是不一樣的,這樣才能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所以《廣告法》規定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是倒逼著代言明星本身去自查自糾、築起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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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伊琍工作室道歉宣告。圖片來源:馬伊琍工作室微博

要看到,整個“茶芝蘭”的犯罪套路相當精巧、隱密,讓整個詐騙犯罪表面上滿足一般奶茶加盟的形式要件,意圖向受害人混淆經營風險和被欺騙的結果。

茶芝蘭案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詐騙罪”,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普通的詐騙穿上了合同的馬甲,有著相當的誘惑性。

在這起案件當中,犯罪團伙之前信誓旦旦的保證,只需要10萬塊錢的加盟費就會提供選址安排,配發生產裝置、供應原材料、廣告宣傳等一系列保障,甚至還會僱傭“水軍”前來排隊製造熱度。但是,有人付了10萬元加盟費之後,原先承諾的全方位配套服務並未兌現,只給了一疊奶茶配方比例資料,讓商家“自行發揮”,“過程中幾乎沒有任何的正常經營活動”。

所以,現在馬伊俐還是需要更多舉證,證明自己完成了《廣告法》所規定的排除“應知”的義務,在代言之前對於經營人的過往從業背景、履約能力、專案的正當性做出全面瞭解,才能免除自己的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還要看看馬伊俐在代言之外有沒有深度參與茶芝蘭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馬伊琍和該團伙構成有犯罪聯絡的“共犯”,就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這個可能性不大,但是,馬伊俐獲取的廣告代言費可能會被作為贓款被追繳,返還本案受害人。

法律的紅線擺在那裡,廣告代言人要向公眾推薦介紹相應的品牌、服務,應當建立在對所代言的品牌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不然憑什麼利用公信力向大家證明、推薦?如果揣著明白裝糊塗,不管不顧,“三六九,撈現鈔”,背後必然是巨大的法律風險。

□沈彬(媒體人)

編輯:丁慧  實習生:唐傑婧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