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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和“孩子”之間如何 明算賬 ?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費用該如何處理?相信很多集團的小夥伴們對此都有疑問,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學習一下:

“母親”和“孩子”之間如何 明算賬 ?

問題1:同一集團的母公司的車在子公司使用,汽車油費、過路過橋費可以在子公司報銷嗎?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母親”和“孩子”之間如何 明算賬 ?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車輛提供給下屬子公司使用,母公司應與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服務協議或合同收取租賃服務費,並給子公司開具發票,子公司依據租賃協議或合同、發票在稅前扣除租賃費。而子公司使用車輛發生的汽車油費、過路過橋費可以在子公司稅前扣除。

“母親”和“孩子”之間如何 明算賬 ?

問題2: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從稅收的角度講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是不可行的。

問題3: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了各種服務所產生的服務費,子公司是否能夠稅前扣除呢?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五條規定: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在形式要件上,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