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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擅自複製發行著作權人影視作品,是對其著作權的侵犯

以營利為目的擅自複製發行著作權人影視作品,是對其著作權的侵犯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陳力受境外人員“野草”委託,招募林崟、賴冬、嚴傑、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等人,組建“雞組工作室”QQ聊天群,透過遠端登入境外伺服器,從其他網站下載後轉化格式,或者透過雲盤分享等方式獲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節檔電影在內的影視作品2425部,再將遠端伺服器上的片源上傳至雲轉碼伺服器進行切片、轉碼、新增賭博網站廣告及水印、生成連結,後將上述連結釋出至多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為“野草”更新維護上述盜版影視資源網站。

期間,陳力收到“野草”提供的運營費用共計1250餘萬元,陳力個人獲利約50萬元,林崟、賴冬、嚴傑、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等人獲利1。8萬元至16。6萬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陳力等八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是境內外人員分工合作,以境外伺服器為工具,專門針對熱門影視作品,透過網際網路實施跨境侵犯著作權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海量侵權案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做出了準確認定,對八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並處追繳違法所得,特別是處以財產刑,彰顯了我國嚴厲制裁涉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堅定決心。

專家點評

當下,藉助網路的空間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採取境內外人員合作、行為分配或設施的遠端控制等方式實施犯罪,隱蔽性加大,給查處、打擊此類犯罪帶來一定困難。本案就屬於境內外人員分工合作,以境外伺服器為工具,專門針對熱門影視作品,透過網際網路實施跨境侵犯著作權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為複雜,社會危害性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電影、電視等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電影、電視等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則明確將“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作為本罪行為之一,這對該行為的刑事違法性進行了強調,對打擊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