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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企業享受加計抵減,這些錯誤要避免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重要的減稅降費政策,能切切實實給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企業帶來“真金白銀”。但是,在實務中,部分企業在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不準確的情況,透過走訪調研,筆者發現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有三方面風險比較有代表性,值得相關企業警惕。

風險點一:

優惠適用範圍錯誤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外貿公司。2020年10月1日~10月31日,A公司取得國內貨物銷售額合計179。5萬元,出口服務銷售額共24。8萬元,國內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的銷售額為305。7萬元。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A公司財務人員認為,企業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為(24。8+305。7)÷(179。5+24。8+305。7)×100%=64。8%,超過政策規定50%的比例,據此,企業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10%的優惠,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風險分析◎

筆者仔細核對A公司的申報表並進行溝通調研後發現,A公司對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可抵扣範圍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錯誤。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比例可分為10%和15%。其中,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10%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性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為305。7÷(179。5+24。8+305。7)×100%=59。9%。雖然兩種計算,結果都超過50%,都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10%的優惠,但按A公司的錯誤計算方式適用政策,享受優惠的銷售額歸集不準確,很有可能會造成多計增值稅加計抵減金額,進而導致少繳增值稅稅款,引發後續稅務風險。

◎風控建議◎

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來說,在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時,不可盲目將所有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都納入可以抵減的範圍,而是應當深入研讀掌握政策適用的具體條件、範圍等,準確確認可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的銷售額。

風險點二:

銷售額確定不準確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人力資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7月1日~7月31日,B公司銷售貨物確認銷售額35。8萬元;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計264。2萬元,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共計239。9萬元。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B公司財務人員計算為264。2÷(264。2+35。8)×100%=88。1%,據此,B公司認為自己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風險分析◎

經稅務人員核查後發現,B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增值稅適用差額徵稅方法,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差額,確認應稅銷售額,並據此計算銷售額佔比。

稅務人員在核對企業財務報表後發現,B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應確認的銷售額為264。2-239。9=24。3(萬元),提供四項服務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為24。3÷(35。8+24。3)=40。4%,小於政策規定的50%的比例,不符合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

◎風控建議◎

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確確定銷售額。符合條件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條件時,應當按照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的餘額來確定銷售額,以此確定銷售額佔比。

風險點三:

享受優惠後續會計處理有誤

◎典型案例◎

C公司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企業財務人員將享受的增值稅加計抵減金額確認為“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借記相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風險分析◎

財政部會計司釋出的《關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據此,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應記入“其他收益”貸方,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也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其中規定,主表中的“利潤總額”包括“其他收益”。同時,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既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也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案例中,C公司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相應的加計抵減額記入“其他收益”科目,將會直接影響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風控建議◎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合規進行增值稅稅務處理的同時,要注意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準確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應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本文刊發於《中國稅務報》2021年9月24日B3版。

作者:楊剛,國家稅務總局甘其毛都口岸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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