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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電子發票只打印不存電子會計憑證原件存在重大風險!

近日,財政部在官網上釋出了《關於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5042號(財稅金融類323號)提案答覆的函》(財會函〔2021〕9號)。

覆函中提出,在電子發票實際應用中,我們發現部分單位資訊化程度較低,無法實現電子發票報銷、入賬和歸檔全流程資訊化,確需列印電子發票完成報銷稽核、審批、入賬、歸檔等工作流程。

同時,部分單位對相關政策理解有誤,

直接將電子發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單位報銷入賬歸檔的唯一依據,而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儲存應當依法儲存的電子會計憑證原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風險

為此,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及時印發《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對直接使用電子會計憑證紙質列印件進行報銷入賬歸檔而不儲存電子會計憑證原件的錯誤行為進行糾正,

要求“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儲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附全文:

財政部

關於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5042號(財稅金融類323號)提案答覆的函

財會函〔2021〕9號

丁磊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推動電子發票報銷無紙化程序,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在推動電子發票報銷無紙化程序方面財政部已開展的主要工作

電子發票是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一環,確保電子發票能夠報銷入賬歸檔是確保電子發票得到有效應用的前提和基礎。近年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多措並舉,大力推進包括電子發票在內的電子會計憑證無紙化報銷、入賬和歸檔工作。

在制度層面,堅持立法先行,及時掃清電子會計憑證應用的制度性障礙:一是會同國家檔案局於2015年12月11日修訂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於2016年1月1日施行),隨後於2016年3月8日印發《關於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3號),確定了電子會計資料、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會計資料、紙質會計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確了包括電子發票在內的電子會計憑證可以作為單位報銷入賬歸檔的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並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可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儲存。二是會同國家檔案局於2020年初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明確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相關要求,指導單位規範應用電子會計憑證,防範電子會計憑證使用中存在的風險。三是會同國家檔案局、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組建工作專班,研究起草電子發票應用中的相關技術標準和工作規範,將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職能擇機印發,用於指導基層單位開展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工作。

在實施層面,密切跟蹤電子發票應用情況,及時迴應社會關切:一是為加強政策指導和宣傳,會同有關部門於2016年、2020年和2021年先後3次釋出答記者問,持續做好電子會計憑證應用的政策解讀和引導。二是自2019年以來,會同國家檔案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選擇包括國有大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和中介機構在內的24家企業完成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和歸檔試點工作,形成了一批可應用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和案例。在此基礎上,以點帶面,於2021年2月啟動第三批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和歸檔試點工作,試點範圍覆蓋全國576家單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和歸檔。截至目前,已完成會計核算系統、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升級改造的共353家(佔總數的61%),已完成系統改造並開始歸檔電子發票的共169家(佔總數的29%),已開始歸檔電子發票且具備驗收條件的共10家。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透過實施跟蹤、實地調研、來電來信等渠道收集各方面情況和建議,對於反映比較集中的電子會計檔案儲存成本過高、電子發票存在重複入賬風險以及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缺乏具體操作指引等問題,定期召開工作專班會議,進行分析研判和攻關,明確下一步工作任務,研究提出應對措施。四是打通無紙化應用堵點,針對會計核算軟體普遍不相容電子發票等問題,組織力量研究起草電子會計憑證資料標準,制定統一的數字化技術規範,以保證會計核算系統能夠識別和處理不同種類不同來源的電子會計憑證,按照統一的會計元素定義方式與會計核算系統中的資料實現銜接。

二、關於“切實減輕企業列印電子會計資料的負擔”的建議

您提出的關於“切實減輕企業列印電子會計資料的負擔”的建議,我們完全贊同,並已經在出臺的相關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自2015年修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來,我們一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電子會計憑證的廣泛應用,並鼓勵各單位開展會計核算全流程無紙化工作。需要說明的是,《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關於單位內部形成的和外部接收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實行無紙化歸檔條件的規定,以及《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簡稱6號檔案)中關於單位僅使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報銷入賬歸檔條件的規定,是單位推行無紙化的最低要求和前提條件,目的都是為了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對電子發票進行無紙化報銷、入賬和歸檔,以減輕單位列印電子會計資料的負擔。

但在電子發票實際應用中,我們發現部分單位資訊化程度較低,無法實現電子發票報銷、入賬和歸檔全流程資訊化,確需列印電子發票完成報銷稽核、審批、入賬、歸檔等工作流程。同時,部分單位對相關政策理解有誤,直接將電子發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單位報銷入賬歸檔的唯一依據,而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儲存應當依法儲存的電子會計憑證原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風險。為此,我們及時印發6號檔案,對直接使用電子會計憑證紙質列印件進行報銷入賬歸檔而不儲存電子會計憑證原件的錯誤行為進行糾正,要求“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儲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您提出的關於電子發票無紙化應用中的其他建議,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強研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改革工作。同時,我們將繼續密切關注電子發票等電子會計憑證使用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多渠道推動電子會計憑證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工作,引導社會合法合規使用電子發票等電子會計憑證,以降低單位處理成本、提升單位管理效能。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援,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財政部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