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凌晨2時56分,上海市浦東新區康橋鎮一居民家中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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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瞭解,此次火災的起因是廚房裡的電瓶在充電過程中起火,火災未造成人員受傷,詳細原因及損失目前正在調查。
經公安機關後續調查認定,當事人楊某某存在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
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
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
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
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對於電動腳踏車充電問題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
已做出明確規定:
電瓶車電池如何充電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入戶充電也各有各的理由
但無論理由多麼充分
都不足以抵禦電動車電池室內充電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