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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車掉頭轉彎撞上突然升起的地樁,車損誰來承擔?

【以案釋法】車掉頭轉彎撞上突然升起的地樁,車損誰來承擔?

司機本想借學校門口的空地掉個頭,誰料,在車開到空地的同時,原本縮在地下的升降地樁升了起來,地樁直接頂上轎車底盤,轎車被頂得“抖了三抖”,受損嚴重。

這車損該由誰承擔?司機和升降地樁所屬單位各執一詞,現司機起訴來法院。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事發就在1、2秒間

車損到需換電池

黃鐘先生平時開網約車。2020年9月的一天早上10點多,黃先生在某道路上行駛,見到前方道路右側的學校門口有一塊扁梯形空地,就想在此掉頭轉彎。他開車過去時,校門口的一排升降地樁,只有左右兩端各有兩個樁為升起狀態,其餘的都在地下,與地面齊平。

黃先生隨即右轉駛向校門口空地,不料車頭剛開到升降地樁所在位置,原本縮在地下的升降地樁恰好開始升起。事發不過1、2秒,不待黃先生反應,升降地樁已垂直撞上汽車底盤。黃先生開的是電動汽車,汽車的電池總成因此受損,升降地樁也報廢三根。

事發之前,有車輛進入校園,地樁因此降下。保安師傅說,車子進入校園後,其觀察到沒有車子要進出,就按下升樁按鈕。待他把遙控器放到桌上,就看到黃先生的車突然開了過來。保安師傅還來不及反應,車子已經撞上正在升起的地樁。

事發後,車輛修理花了4萬餘元,其中更換電池就需要3。6萬餘元。且不湊巧,修理廠沒有電池現貨,黃先生等了一個多月才修好車。因黃先生和校方都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賠償問題一直談不攏,於是黃先生將學校及保安師傅起訴來法院。

庭上說不清是誰的錯

法官決定來次實地勘驗

法院經審理查明,為方便車輛進出校園,學校門口這一小段路未建人行道,而改用斑馬線標示人行道。校門內凹進去,斑馬線與校門之間形成了一扁梯形空地。經區教育局批准,學校在該空地上安裝了一排電動升降地樁,與斑馬線緊鄰。

此外,距離學校150米處的路邊立有一塊警示標誌牌,上面標註前方150米處是學校區域,限速30公里。

【以案釋法】車掉頭轉彎撞上突然升起的地樁,車損誰來承擔?

庭審中,雙方的爭議點在於:此次事故的過錯方是誰。為作出準確的判斷,需要了解黃先生的車速是多少,升降地樁的升起速度又是多少。法官決定去現場看上一看。

法官在學校門口一手按下升降地樁開關,一手掐表計時。勘驗發現,升降地樁1秒不到已啟動並上升到高出地面約10釐米,兩秒不到已上升到碰撞轎車底盤的高度。

同時事故現場影片資料顯示,黃先生在右轉駛向校門時,未打右轉向燈,且車速較快,該車自出現明顯的轉向動作至其底盤與升降地樁碰撞僅一兩秒鐘時間。

法院審理認為,路邊警示牌已提醒前方學校區域,限速30公里,因此黃先生在接近校門區域時理應採取更為謹慎的駕駛行為。但其右轉時未打方向燈,且車速較快,未盡謹慎、減速駕駛義務。

此外,事發時學校門口一排升降地樁並未全部降下,左右兩側各有兩個升降地樁處於升起狀態,右轉前即可觀察到此處存在升降地樁,司機右轉時理應更為謹慎。綜上,黃先生作為司機,過錯明顯。

學校保安在沒有車輛進出時,將升降地樁及時升起是其工作職責。但升降地樁畢竟位於道路旁,升樁速度亦較快,作為操作人員,其在操作前應當充分觀察,以防造成危險。

本案中,被告保安師傅未能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因保安師傅是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財物受損,故應當由被告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雙方的過錯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原告黃先生、被告學校各承擔90%、10%責任。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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