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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奇帆: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

黃奇帆: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

作者 | 陳洪傑

“作為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平臺,應當將資料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資料的生產者。”重慶市原市長黃奇帆在2021年10月24日由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主辦的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表示。

資料價值在創造的過程中,資料的產權歸誰所有、利益如何分配,是資料利用所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黃奇帆稱,

資料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資料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當享有分配權

。資料財產權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智慧財產權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國拜杜法案出臺後,確定形成了智慧財產權收益三分之一歸投資者,三分之一歸發明者,三分之一歸轉化形成效益的轉化機構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邏輯在資料交易方面同樣適用。

網際網路平臺採集了個人資料形成了產品和服務,其中,個人扮演了“資料貢獻者”的角色,平臺將個人資料進行了二次加工。黃奇帆表示,最終呈現的資料產品、服務是兩者的共同創造,理論上隨之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參與生產環節的各相關者,不應由任何一方獨享全部收益,否則有違公平原則。

資料產權歸屬決定著如何在不同主體間分配資料價值、義務和責任。與其他各類生產要素不同,資料的產權問題仍未解決。

黃奇帆表示,首先,資料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

。國家可以成立中央資料部門對國內的資料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確立總的管理規則後,主要城市可以設立定點資料交易所,類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會城市、地級市不能設立。同時,基於人工智慧和區塊鏈技術建立資料可追溯系統,對資料無論是交易、使用、財產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過程,並且保證是不可更改的,從而保證資料交易安全有序。

其次,資料的所有權由雙邊交易的主體所共有

。當某個平臺把碎片化的價值不高的資料加工成有方向、有意義的資料,這個平臺一般應該擁有所有權。因此,雙邊交易中產生的資料,關係到參與各方,資料產權原則上應當共有。基於資料所有權的共有原則,平臺不能基於強勢地位進行大資料殺熟,也不能未經個人同意將個人資料轉讓給其他主體。

再次,資料轉讓後的主體僅擁有使用權。

由於資料能夠低成本複製,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也不會造成資料的損耗和資料質量的下降,反而還會因為資料的使用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因此資料的使用權轉移是多方共贏的行為。

“不過,資料在使用權轉移過程中,往往已經被加工成了相應的資料產品或資料服務,成為了類似於影視、音樂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不允許再轉售給他人的。與此類似,資料的使用權通常不允許轉授,資料的使用者也不能將資料轉手倒賣獲利。”黃奇帆稱。

應如何推動資料產業發展?

黃奇帆建議,建立資料價值分類體系

。不同的主體,應該基於自身對資料的理解和應用,建立適合平臺自身的資料價值分類體系。比如對於政府,要建立不同行業、不同政府服務機構的公共資料體系。對於網際網路平臺,要區分個人隱私資料、交易資料、社交資料、日誌資料等,按照不同的業務主體分門別類的進行管理。

另外,

做好資料要素市場的頂層設計

。黃奇帆表示,資料交易所必須由國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資,也可以是國有的數字化企業投資,或者在股權設計上可以採用多元化股權、混合所有制結構,但一般應該國家控股管理。明確資料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資料交易所是所有資料交易的樞紐,開展資料期貨、資料融資、資料抵押等衍生業務。

在啟用資料要素市場上,應建立“1+3+3”的資料產品體系。黃奇帆表示,“1”就是資料,是有價值的資料;第一個“3”和資料處理中心有關,指的是交易資料處理中心的儲存能力、通訊能力、計算能力;第二個“3”,是演算法、人工智慧、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不僅僅是資料方面的交易,資料處理中心的通訊能力、儲存能力和計算能力這三項能力也可以作為交易的標的。”黃奇帆表示。

文中觀點系作者自身觀點,不代表消金界平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