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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縣趙某出的事!各村警惕!!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樊城檢刑訴〔2021〕Z458號

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經查,被告人趙某某所賣出的四張銀行卡共計涉及詐騙資金共計2761623.66元。其中中信銀行卡涉及詐騙案件22起,涉及詐騙資金457217.4元,中國農業銀行卡涉及詐騙案件23起,涉及詐騙資金584676.27元,北京銀行涉及詐騙案件33起,涉及詐騙資金1209297.06元,中國工商銀行卡涉及詐騙案件20起,涉及詐騙資金510432.9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張漢軍

檢察官助理:李美虹

2021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羈押於襄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式建議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