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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4次夫妻生活,妻子無法忍受要離婚,丈夫想要回彩禮鬧矛盾

老公過不了夫妻生活,還要吼我,我想要孩子。福州38歲阿琴與丈夫結婚一年僅有4次性生活,還是她主動要求,相親前只見過3次就結婚了。阿琴無法忍受一直住在孃家。丈夫稱自己沒問題還拿出報告,只是痛風不想要孩子。當初借錢10多萬娶回阿琴只在家住了10天。阿琴堅決要求離婚,丈夫則想把彩禮要回來。(來源第一幫幫團)

一年4次夫妻生活,妻子無法忍受要離婚,丈夫想要回彩禮鬧矛盾

夫妻生活是維繫家庭的重要內容,如果夫妻生活存在問題,即便結婚時候不介意,往後的日子一定會爆發矛盾。可以理解阿琴的想法,38歲想趕緊要個孩子,往後生孩子的危險很大。丈夫雖然有體檢報告證明身體沒問題,但夫妻生活現狀是客觀的。

對於彩禮,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男方可以要回自己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男方給付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阿琴雖然和丈夫結婚一年多,但居住在一起的日子只有10多天,即便是進行了結婚登記,嚴格來說也不能算是共同生活,根據上述第二條“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一年4次夫妻生活,妻子無法忍受要離婚,丈夫想要回彩禮鬧矛盾

現在問題是如果丈夫真的身體有問題,而故意隱瞞與阿琴結婚,在法律上丈夫能把彩禮要回來嗎?答案是丈夫可以找阿琴要回自己的彩禮。

《民法典》雖然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丈夫隱瞞身體不行而與阿琴結婚,沒有如實告知,阿琴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這段婚姻,但這與彩禮返還是兩個法律問題,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阿琴就必須退彩禮。而丈夫畢竟是存在過錯,法律賦予阿琴撤銷這段婚姻的權利,為了彌補阿琴的傷害,法律還規定,她還可以在撤銷婚姻時,以自己是無過錯方要求丈夫賠償損失。

一年4次夫妻生活,妻子無法忍受要離婚,丈夫想要回彩禮鬧矛盾

撤銷婚姻和離婚在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撤銷後相當於未婚,再結婚是一婚。在這個案件中,我個人還是比較同情阿琴的,但是作為一個男人也能夠理解丈夫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