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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的申訴、自訴、抗訴、上訴、公訴,你分的清楚嗎

訴訟上有申訴、自訴、抗訴、上訴、公訴,它們都是訴訟的形式,都是我們維權的方式,你分的清楚嗎?

申訴,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瞭解案件情況的其他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定、判決、調解錯誤,向法院或檢察院要求糾正的行為。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自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自訴案件有三類,1。“告訴才處理”。即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3。公訴轉自訴案件。刑訴法173條第3款,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可口頭或書面提出。

抗訴,是檢察院對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行為。成立條件: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

最高檢對各級法院

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

已經

發生效力的

判決或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提起抗訴。依上訴程式,對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同級檢察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做出的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予以審理,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行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是10日。

公訴,是檢察機關(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的起訴案件,依職權審查、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提起公訴由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

雖然有點羞澀難懂,仔細琢磨琢磨,還是不難理解的!

訴訟上的申訴、自訴、抗訴、上訴、公訴,你分的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