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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學法|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財產贈與第三者無效——“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之(15)

2021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釋出會,省高階人民法院與省婦聯聯合釋出了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

“神農架巾幗之美”推出“以案學法”專欄

,期待為姐妹們處理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時提供有益參考,不斷提升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李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陳某自2015年起與張某某婚外同居生活。張某某在明知陳某有配偶的情況下,於2016年與陳某非法生育一子。2015年至2019年間,陳某透過銀行、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張某某累計轉款37萬餘元。李某得知後,與陳某和張某某溝通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陳某2015年至2019年間對婚外情人張某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判決張某某返還陳某全部贈與財產。庭審中,張某某陳述該款項系陳某支付的二人非婚生子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

陳某向張某某賬戶所轉款項屬於陳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私自贈與張某某的行為,損害了妻子李某的合法權益,且有違公序良俗。

依照民法總則關於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

陳某對情人張某某的贈與行為無效

張某某應當返還全部贈與款項

。至於陳某與張某某非婚生子的撫養費問題,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可以由其子另案主張。

【典型意義】

本案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而發生的贈與合同糾紛。

陳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顯然違法,私自贈與張某某屬於夫妻共有的大額財產,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張某某明知陳某有配偶,仍與之同居,並生育一非婚生子,其接受贈與取得的不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以司法裁判對不法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對弘揚良好家風和社會風尚起到了積極引導作用。

(編寫人: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  慎茜 )

以案學法|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額財產贈與第三者無效——“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之(15)

【專家點評】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屬於法定共同所有,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獨將鉅額款項擅自贈與第三者,事後亦未得到配偶的追認,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屬於無權處分,該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第三者應當予以返還。設定公序良俗原則的本意,意在有關行為損害公共秩序或破壞善良風俗時,如無法律明文規制,法院可徑自適用該原則作為審理、定案之依據。

《民法典》現已施行,第311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佔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該案的處理對類似案例具有借鑑參考意義。(湖北經濟學院  王恆副教授)

本文來源: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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