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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陶毛某、劉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本案由河北省館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信用卡詐騙罪,於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館陶縣公安局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之間,被告人毛某某夥同劉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汽車銷售門市搬遷經營4S店、提車進貨資金短缺為由,透過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以給付一分八釐到四分五釐不等的月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審計,共吸收公眾存款40筆,共計金額3761276。03元。其中退還公眾存款166000。00元,未退還公眾存款3595276。03元,支付利息125500。00元。吸收的款項主要用於門市租賃、裝修、進車、購買配件廣告費、購買商品房、自用轎車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毛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劉某某未經依法批准,許諾高額利息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某在身負鉅額債務的情況下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透支後透過改變聯絡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且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某、劉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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