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老和尚禪房幽會情人,為避免醜行暴露致其死亡,案件詳情如何

老和尚禪房幽會情人,為避免醜行暴露致其死亡,案件詳情如何

編輯 / 臨瑞子

排版 / 小荊

——-

看破紅塵、遁入空門,吃齋唸佛、六根清淨,修行行善、普度眾生,這本是出家之人應當做的事情,也是大眾認知裡的寺廟與和尚形象。然而,本案中的老和尚卻六根不淨,貪戀紅塵,屢犯色戒。最終,為避免醜行暴露,致情人死亡。那麼,案件詳情到底是什麼樣的呢?

01案件介紹

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小學文化,系寧波市奉化區藥師禪寺住持。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胡某(女,歿年53歲)有多年不正當男女關係。2018年4月24日晚,王某某與胡某在寧波市奉化區藥師禪寺西廂房一房間內幽會,後因情感、經濟等問題發生口角,王某某遂用手捂住胡某口鼻,致胡某機械性窒息死亡。

老和尚禪房幽會情人,為避免醜行暴露致其死亡,案件詳情如何

為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勘查及辨認筆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資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其只是輕輕地矇住被害人胡某的口鼻,讓她不要講話,但沒有蒙死她。其對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有意見,認為自己無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胡某(女,歿年53歲)有多年不正當兩性關係。2018年4月24日晚,王某某與胡某在寧波市奉化區藥師禪寺西廂房一房間內幽會,其間因情感及經濟瑣事發生口角,王某某恐其醜行暴露,情急之下即用手捂壓胡某口鼻。後該寺工作人員竺某1、葉某前來捉姦,在毆打、拉扯過程中發現胡某身體狀況異常,該二人及王某某遂將胡送醫院搶救。被害人胡某終因口鼻被捂壓致機械性窒息於當晚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及竺某1、葉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相關協議,由被告人王某某及竺某1、葉某、該藥師禪寺給付被害人家屬補償款合計人民幣9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王某某等人的相關行為表示諒解,並請求司法機關對王某某等人從寬處理。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其中,證人竺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藥師禪寺的護法。其和老和尚(指王某某)以前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但在10年前就沒有發生過關係了。其很早發現那女子(指胡某)與老和尚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此其和老和尚、那女子吵過。其和小和尚(指葉某)都很氣憤,一直有捉姦的想法。2017年7月開始,寺廟的財務由其管理,那女子經常找老和尚要錢。案發當晚那女子又來找老和尚要錢,因為寺廟正在造房子剛上樑,其知道後與小和尚前去捉姦,準備給那女子做做規矩,教訓一下。

其進入屋內看見那女子平躺在床上,兩腳掛在床沿,下半身沒有穿衣服,臉色很差,眼睛有點睜大,頭靠牆這邊,整個人軟趴趴的,他們進去時她想起來但起不來,只是頭稍微抬了一下。其先在老和尚臉上抓了一把,說他面子也不要了,老和尚攔其沒攔住。其抓了那女子頭髮,但沒有把她抓起來,其用腳在她肚子上蹬了一腳,然後出去拿手機,想給她拍照留下證據,走到門口時聽到小和尚在打那女子的巴掌。

等其拿手機回來後發現那女子背靠著床沿,坐倒在地,一直呼呼在喘氣,鼻子上有血,老和尚和小和尚站在一旁,小和尚還說“你不要裝了”。拍照時其發現她人不對勁,其用餐巾紙給她擦掉血跡,還搖過她的身體,掐過她人中,小和尚給她按壓心臟,都沒有效果,她人越來越不對了。其就說快送醫院,其和小和尚一起給她穿好褲子。其和老和尚、小和尚一起開車送她到醫院搶救。路上那女子喘氣聲輕了,快沒氣了,送到醫院後其就打電話報警了。那女子在整個過程中沒有反抗,手也沒擋過一下,沒有說過一句話。

02法院評判

1。關於事實問題

(1)本案被害人胡某的死因有寧波市奉化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理化檢驗鑑定報告、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鑑定意見書等一系列的鑑定意見予以證實,相關鑑定意見內容客觀、程式合法,本院在審理期間就該事實問題予以核實。在案證據證實被害人系機械性窒息死亡,且系唯一的確定性的結論,足以採信。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所提供的專家輔助人意見書對被害人死因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1還申請法庭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本院認為沒有必要,對該申請不予准許。

(2)依據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書證、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可相互印證的相關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捂壓被害人口鼻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告人王某某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責任人。

2。 關於定性問題

(1)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胡某之間有二十多年的關係和感情,案發前被告人還經常接濟被害人,二人之間雖有爭吵,但尚未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且被告人在作案當時實施手捂被害人口鼻的行為,主要原因是不想讓被害人大聲吵鬧,擔心其醜行暴露,影響其寺廟住持的聲譽,其行為應急反應的成分居多,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顯然超越了其意志範疇,被告人缺乏故意殺人的目的和動機。

(2)從事後行為來看,被告人阻止竺某1、葉某毆打被害人,積極送被害人去醫院搶救,反映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違背被告人意志的,並非其希望追求或是放任發生的。

(3)被告人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認知、判斷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持續用力捂、蒙他人口鼻可能會致人死亡,但其出於過失實施了相關行為而導致被害人死亡。

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觀要件,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但辯護人2提出被告人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03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基於情感、經濟瑣事,在與被害人爭執的過程中,因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後實施了相關救助行為,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得到被害人家屬一定程度上的諒解等具體情節,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04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因此,主觀上,過失犯罪在認識因素方面表現為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現為主觀願望與客觀結果相分離。客觀上,過失犯罪要求危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換言之,過失犯罪屬於結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狀態。

過失犯罪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

05

老和尚貪戀女色,色心不戒,作為寺廟的出家僧人,不僅與俗世女子保持二十多年的情人關係,甚至期間也與廟內女護法有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佛祖腳下行苟且之事,終是因無德行又不尊佛法,自我造孽,個人聲譽、修行毀於自我,更給寺廟帶來了巨大的名譽損失。而被害人胡某,未與丈夫離婚,因與丈夫關係不好,遂對婚姻與丈夫不忠誠,二十多年出軌寺廟老和尚,亦是法律和道德、佛法所不容的。

關於本案,您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