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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 一起風電吊裝租賃案件!企業拒不提供起重機,拒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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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 一起風電吊裝租賃案件!企業拒不提供起重機,拒不返還定金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公佈原告四川銳固鼎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國泓海上風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建築裝置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銳固公司狀告南京國泓海上風電定金後無任何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履帶式起重機,且拒不返還定金,

造成原告巨大損失

人民法院判決,1、解除原告四川銳固鼎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國泓海上風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2、被告南京國泓海上風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四川銳固鼎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60萬元。

案件實事:

2020年8月,原告銳固公司(甲方)與被告國泓公司(乙方)透過微信方式磋商後,訂立租賃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兩臺履帶式起重機,型號分別為ZCC7000A和SCC550。使用期限約定,吊車主機及全部附件到場組裝完畢,負荷試驗合格後開始計費,若主吊進場時間推遲,則使用時間相應順延;使用範圍約定,三峽新能源廣西天峨交連嶺風電場吊裝,貴州大山坪風電場。臺班及費用計算約定,合同裝置每天保證24小時具備工作條件(除極端惡劣天氣、吊機機械故障等),保證有充足的駕駛操作人員;價格為含稅價,乙方開具稅率為13%(以稅務局核定稅率為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期間,合同裝置的燃油和乙方司機食宿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費用,其它油類費、維修費、保養費、配件費及工時費、保險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承擔場內轉場,乙方負責合同裝置安檢合格報告證件的相應費用。結算及付款方式約定,合同簽訂後,甲方在三天內支付每臺20萬元的定金,此合同生效,車輛交付同時支付押金,支付定金後3日不交車返還定金,吊車在進場前再支付1個月租賃費的押金,吊車進場施工,3日內甲方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乙方支付1個月的租賃費,乙方開具稅率為13%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押金,合同期滿15日內,乙方退還甲方每臺20萬元定金。原告於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轉賬付款30萬元,備註為700T、500T吊車訂金。後被告一直未能提供起重機,亦未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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