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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播劇《隱秘的角落》的法律問題(一)——離婚後孩子應該歸誰

劇中,周春紅和朱永平離婚後,朱朝陽由周春紅撫養。但是劇中朱永平的經濟條件明顯比周春紅要好很多,如果說朱永平不太關心兒子,其實周春紅也未必對兒子能照顧周全,周春紅因為工作原因,常常讓兒子獨自在家,也正是如此,朱朝陽才有機會跟嚴良和普普幹了那麼多令人咋舌的事情。而且周春紅對兒子的教育方式也明顯有問題。既然這樣,周春紅為何還能獲得兒子的撫養權呢?

熱播劇《隱秘的角落》的法律問題(一)——離婚後孩子應該歸誰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劇情的提示,周春紅和朱永平應是透過訴訟解決對朱朝陽的撫養權。法院判決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具體的規定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有一種情況應予以優先考慮的情形“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劇中,周春紅稱當年是因為朱永平出軌才離婚的,很難說當時王瑤是否未婚先孕。而離婚後周春紅一直單身,哪怕是有戀情,也是偷偷摸摸,深怕對兒子造成不良影響。所以,這一點會成為法院將朱朝陽的撫養權判給周春紅的重要依據,哪怕朱永平的經濟條件比周春紅要好得多。根據婚姻法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即使朱朝陽由周春紅撫養,朱永平也是要支付撫養費的,所以由經濟較差的周春紅撫養朱朝陽並沒有什麼問題。

熱播劇《隱秘的角落》的法律問題(一)——離婚後孩子應該歸誰

總結一下,離婚後子女應該由誰撫養,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看子女的年齡。兩週歲以前,原則上跟母親;兩週歲以上,綜合衡量哪一方更有利於子女成長,經濟不是唯一的指標;還有一個年齡段很重要,就是十週歲以上的,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二,儘管是由某一方撫養,但另一方仍然需要承擔相關費用,也有探視的權利。

熱播劇《隱秘的角落》的法律問題(一)——離婚後孩子應該歸誰

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