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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應當向法庭提交答辯狀

律師在代理被告或者是被上訴人時,是否應當向法庭提交答辯狀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我認為律師應當向法庭提交答辯狀。理由如下:

一、向法庭提交答辯狀有利於法官在開庭之前瞭解律師一方的觀點,有利於法官快速辦理案件。

律師代理案件的目的,就是讓法官採納律師的觀點,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開庭之前,律師應當透過答辯狀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向法官傳達自己的觀點,讓法官瞭解自己的觀點。

人的思維往往是先入為主。如果律師沒有向法官遞交答辯狀,法官只會知道原告或者上訴人的觀點,而對於律師代理一方的觀點沒法提前瞭解,往往會產生對律師一方不利的思想。

當法官瞭解到律師方的觀點後,可以提前對雙方的觀點進行充分了解,以便於找出雙方爭執的焦點,便於提前做好庭審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也可以提高庭審的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二、提交答辯狀的期間。

提交答辯狀的時期應當是律師代理一方接到訴狀之後開庭之前這段時間。

送達答辯狀的最佳時機應當是接到開庭通知的時間送達給法官。送早了,即使法官看了,可能時間早了,法官即使看了也會忘記的;如果在開庭時送給法官答辯狀就沒有什麼效果了,與不送給法官答辯狀具有相同的效果。

三、律師提交答辯狀是否會對自己一方會產生不利的影響的問題。

有的律師認為提前向法庭提交答辯狀會讓對方瞭解律師的觀點,讓對方有準備的機會。所以就不願意提交答辯狀。

我認為這種觀點已經過時,這是想搞訴訟觀點突襲的方法。這種方法已經不可取了。對方對待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庭延期審理或者申請法庭申請調取證據。事情的原委終究要查清楚的,只能設定一時的障礙,不能解決根本性的問題。

四、答辯狀忌諱的事項。

答辯狀是反駁對方的觀點的訴狀。包括事實觀點與法律觀點。

律師在答辯狀中千萬不能自認。

即使委託人對對方提出的事實予以認可,律師也不能在答辯狀中自認。如果律師自認了,可能就要對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自認的事項,應當由委託人自己陳述,律師不承擔由此的風險。如果有關此事實,法官向律師詢問,律師可以利用代理技巧予以迴避自認回答。

律師在答辯狀中提出的事實要有證據來支撐。如果沒有證據支撐的事實觀點,那就是律師在說廢話或者說假話的。律師所提出的觀點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胡說亂說,貽笑大方。

五、律師提交答辯狀有利於律師提前整理好代理思路。

律師提交的答辯狀,體現了律師的代理案件的思路。律師在提交答辯狀之後也可以不斷調整代理思路,豐富代理觀點,當發現代理思路有缺陷的地方,也可以在庭審中及時進行調整,更好的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早些做好準備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觀點。當法官發現律師是很敬業的時候,法官更願意採納律師的觀點。

以上是我對律師代理案件時是否應當提交答辯狀的思考。本人願意與律師同仁分享自己的感受。我也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