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夫婦離婚案在網路上引起熱議。除了對這對感情在美國精英圈已經算很穩定的伉儷的突然分手感到震驚,
人們更是對他們離婚的理由,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充滿了好奇
。
這兩人的離婚也被譽為“
世界上最複雜嚴重的離婚官司
”。
而這場離婚官司中最令人驚訝的一點就是:
比爾蓋茨居然沒有和妻子進行婚前協議簽署
。
這在富豪圈簡直是不可思議。畢竟按照川普同志話說:
不籤婚前協議的人不配做富豪。
有人可能會覺得:還沒結婚就簽署婚前協議,好像自己被牽制了。婚都沒結呢,就怕我分你的財產嗎?
確實,因為這種想法,
絕大多數夫妻並不會主動選擇簽訂婚前協議
。
但是不得不說,一旦雙方決定離婚,婚前的協議書無疑是保護自己的最佳利器。至少能保證自己在財產上
既不佔便宜也不吃虧
。
尤其是對於一些擁有一定資產的人群來說,透過協議約束彼此在婚姻中的責任,也實現了對雙方的一種保護,
這對很多家庭來說反而是好事。
就比如這次的蓋茨夫婦離婚案,婚前的一份協議書無疑能解決目前關於財產分割的很多問題。
對於普通夫妻而言,婚前協議書更是一份不錯的保障
。
那麼,婚前協議書究竟應該怎麼簽訂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什麼是婚前財產協議?
目前法律上並無準確定義。通常理解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的婚前、婚後所得的
財產的歸屬(有時還包括債務的承擔)所作的約定
,即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如何承擔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這一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對上述事項進行約定。
除此之外,還可以約定其他財產事項,比如與雙方有關的財產如何保管、支配,等等。
什麼情況下,夫妻有必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呢?
高瞻法務提醒,如果符合這幾種情況,建議簽訂!
1、雙方的婚前財產相差很大,且婚後容易發生混同;
2、一方婚前有較多債務,另一方不希望承擔對方的債務;
3、一方承諾婚後把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方承諾婚後把自己名下的房產加上對方的名字;
4、財產的來源與名義所有人不一致的。例如: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了對方的名下;
5、雙方希望婚後實行AA制或部分AA制的;
6、其他需要保障個人財產利益的情況。
婚前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需要進行公證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
男女之間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並不一定要辦理公證,多數情況下,只要雙方簽字即可,
不辦理公證並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
但個別情況下,辦理公證是有必要的
,比如含有贈與內容的婚前財產協議。否則一方有可能反悔,從而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簽訂這類協議時,稍有不慎很容易導致協議無效。
實踐中,大家簽訂的協議常常因為內容、語言表達方式上的不當而被認定無效,失去了原有的規避風險和保護權益的初衷。
因此,
在考慮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最好先詳細諮詢擅長婚姻領域的律師。
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那些事,你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