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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用不用請辯護律師?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回答兩個問題。第一,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麼?第二,辯護律師可以做什麼?

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麼?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需要經過這麼一個流程: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拘留後24小時之內宋看守所,一般情況3天之內報捕,特殊情況延長1-4天,遇流竄作案多次犯罪情形的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時間為7天)——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繼續進行偵查(2個月)——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1個月,特殊情形延長半個月)——-移送法院起訴——-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會先進行一個初查程式,待公安機關確認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偵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尚有未查明的案件事實或疑問或相關證據需要進行補正的情況會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兩次。

刑事案件用不用請辯護律師?

這裡有一個誤區,是不是刑事案件經歷了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就意味著沒有問題?這裡我們要了解一下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邏輯是什麼?刑訴法理唸經常講“無罪推定”,但那是辯護律師和法院的邏輯,而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邏輯是“有罪推定”,即便案子存在問題,兩部門仍然會按照“有罪”的邏輯繼續進行,他們要做的就是努力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更何況一旦案子被批捕之後,如果將來被判無罪,檢察機關就會面臨著國家賠償和內部考核追責,所以,明知道案子存在問題,但仍會不遺餘力地去證明“有罪”就不稀奇了。

第二,關於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做什麼,每個案件因其特性而工作不同。不可否認的是,當事人及家屬因不瞭解辦案機關的套路而會走很多歧途。

在當事人剛剛被採取強制措施時,辯護律師及時介入可以起到“消毒止損”的作用。刑事案件有很多的注意事項,比如“孤證不能定案”,比如“任何人無義務自證其罪”,又比如有的當事人沒有看筆錄的習慣,辦案人員讓簽字就簽了,完全不看筆錄的內容,儘管很多筆錄的內容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本意。也存在當事人要求辦案機關更正筆錄而辦案機關沒有更正但仍然簽名的情況。遺憾的是,很多案件都是當事人自己把自己“說進去”的,而這些口供一旦與其他證據相印證,想要全身而退幾乎是非常困難了。

在偵察機關(以公安機關為例)將案子移送檢察院申請批捕之後,就留給家屬七天的時間,這七天時間在刑事案件中又稱為“黃金救援期”,而辯護律師要做的就是透過會見當事人之後綜合瞭解案情,向檢察院發表法律意見,力爭不批捕,避免檢察院被捆綁在刑事訴訟程式這輛戰車上。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能做的工作就更多了,可以閱卷,將案件的資訊吃透,並與檢察院進行案件協商乃至提交法律文書,筆者曾經辦理過一個故意傷害的案件,就是透過閱卷之後提交法律意見請求檢察院不起訴,透過辯護律師的努力,最終案件沒有被起訴。

其實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能做的又何止這些?面對被害人代理律師挖的“坑”一不小心就踩進去了,面對法庭上的“交叉詢問”往往難以應付,比如一個自首問題,就會讓其面臨或死或生的局面,如果沒有辯護律師的幫助,當事人恐怕只能祈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