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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張村記事(一)墓葬與土地

上張村的墳墓,一座座多起來。村莊的老人,一個個少起來。故去的老人沒有離開,他們一直守護著村莊,看著生命一代代地延續下去。那些有墓碑的,沒有墓碑的墳墓,以及大小不一的不成形的青草叢生的土包,是生命的上游。他們,也曾是鮮活的生命,在上張村裡體驗著生兒育女、娶妻嫁女的生命過程。他們,曾經和村裡的雞鳴狗吠、日落黃昏、風雨雷鳴一起,見證著上張村莊的變化,歲月的流逝。

一塊墓碑只為刻下姓氏,一寸黃土只為貼近村莊一席之地,只為安息亡靈。

祖墳就是根,是基於個人身世淵源的連線,祖墳是一個家族群的象徵。它同時也是一種精神信仰,

對每一個上張人來說,家族墓地具有神聖的意義。

墳主和墳墓的方位選擇

為便於家族後人掃墓和祭祀先祖,宗譜墳墓圖釋文對墳主和墳墓方向、位置都講得清清楚楚。上張人十分重視風水,認為祖先墳墓的方向、位置關係到後代子孫的昌盛,因此在墓圖釋文中對祖墳的風水都有所記載。去年的12月份至今年的二月份期間,我多次在村莊周圍的各個墓地採集祖墳影象資訊,初步統計,尚存有墓碑的墳墓有一百二十多座,沒有墓碑的墳堆有七十多座。絕大部分都分佈在村莊四周的山包上,西面的杉樹塘沿最多,祖宗最早,始建上張張氏宗祠懷德堂的元字輩三兄弟就葬此區域;東南面的黃家山、馬骨塘一帶;東北面的胡家丘底(滋樹堂建造者柏園相葬於此地,農業學大寨造大寨田時墳塋被埋地下)和張家塘一帶;西北面的利眼井和長龍山一帶。墳墓靠山向水,約三分之一的墳墓朝向村莊方向。

清明節墳墓修整

墳墓的方向位置既然關係到‘尊祖、敬宗、收族’,關係到後代子孫昌盛,因此村人後代子孫也就不斷對墳墓加以修整,以使‘祖靈安享,永錫禎祥,牛眠葉吉,後裔榮昌’。首先整修墳墓,主要是清除雜草,培添新土,把祖墳修飾一下,並向祖先祭拜。大部分也因為墓碑倒塌,破碎的更換新的墓碑。因此,在修繕祖墳的時候,首先是修繕父親的,其次是修繕祖父的,再其次是修繕曾祖父和高祖父的。當然了,如果是有錢人家,會往上再修得多一點。

上墳祭祀

嚴格意義上講,不屬於喪事活動,而屬於祭祀活動。祭祀將逝者納入祖宗的範疇,祭拜的目的是祈求其保佑。上墳當與逝者交流,對逝者說說我或我們做了哪些事情,取得了什麼成績,告訴逝者我們一切安好,你在那邊可以安心,並保佑後代子孫身體健康,事事順利。上墳是上張村人家庭生活的重要內容,對於上張人來說,上墳是一種信仰,一種先天的信念,一種日常的激勵。上張人上墳主要有大年初一,清明節,農曆七月半中元節俗稱鬼節,冬至日。尤其以正月初一和清明節最為重視,家中長輩要帶著家中的小輩在祖墳前燒香祭拜,燒紙錢,銀元寶,並奉上酒水,糕點,水果,有的在墓碑前插上塑膠的花,祭拜前要清洗墓碑,打掃墓園,祭拜後,燃放焰火,離開時在墓碑的上方壓上黃色草紙。

墓葬官司

歷史上,上張人因墓葬而打官司,一共有兩場,而且都與上張人的祖先第六世義字輩義二公相關,兩場官司都以打贏而告終。

第一場官司發生在宋代,義二公是原告,被告是脈元村的龔存姬。為上張村後山被鄰村龔氏強佔風水,上張張氏祖先義二公奮起提告。據宗譜記載,

吾族若義二公者,其膽略過人,知謀並美,真有越於尋常萬萬者乎粵。稽前明族內來龍後山為近鄰龔姓侵佔扦作風水,兩家訐訟當斯時也,彼富吾貧伊強我弱,理雖正而勢力不相及,言雖順而難得其人,兼之費用浩繁,客途跋涉不問,而知其畏縮自避者多矣。惟公毅然而起,志矢扶鳳,自縣而府,由府而省,理餙莫制情極背屈,至京投部控訴,不惟費盡心機,歷盡風霜雨雪,而且驚惶悃怖辛苦備嘗。於時公雖有志未伸沉寃莫洗。然在昔名聞天壤,迄今歷代流傳。諸殳老嘗嘅嘆之。義二公死後,與夫人胡氏合葬牛崗黃塘表。此後上張村民歷代都有上張張氏與脈元龔氏永不結親的傳說流傳至今。

第二場墓葬官司發生在民國廿九年(一九四零年)一月。起因是牛崗村民周紀壽於民國廿八年下半年將兩個兒子周泉根、周泉富葬在距離張氏義二公墳墓五丈之內,上張人知道後,由村裡五位太公頭長輩張永銀、張樟柏、張文高、張樟貴、張文開聯名原告向浙江龍游司法處民庭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紀壽將兩個兒子的墳墓遷移,後經民庭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周紀壽同意遷墳,並由上張人補償遷墳費五十元。

不料,周紀壽反悔,當年五月,再向龍游司法處民庭提起再審訴訟,稱兒子是葬在八都三圖章字三千三百三十五號山內,是己有土地上,而且離上張張氏義二公棺材位尚有一丈八尺遠,近處無地可遷葬。請求再審判決不予遷墳,並由再審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張永銀、張樟柏、張文高、張樟貴、張文開再次應訴。經法庭現場勘查,張氏祖先義二公葬在八都三圖章字三千三百三十六號山內,系洪楊俊編號之誤,非再審原告己有土地。且義二公為十八世張氏祖先,葬此於數百年,系同治編號以前,之前張氏宗族墳墓管理祭祀並無他議。依照民法之規定已取得該地所有權。再則,再審原告之兩個新墳距離張氏義二公祖墳僅五尺,距離過近,有礙公序良俗。再審判決責令再審原告周紀壽遷墳離張氏義二公祖墳三十丈以遠。周紀壽不服,再次上訴至金華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當年七月,高等法院下達判決書,維持龍游司法處民庭再審判決。至此這場墓葬官司才算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