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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實施:夫妻離婚制度的五大新變化,請收藏備用(三)

本文承接前兩文繼續為大家解析離婚制度的五個大變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我的個人主頁查閱前兩文。

明年1月1日實施:夫妻離婚制度的五大新變化,請收藏備用(三)

《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現行《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時採取的是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而《民法典》最大的變化是增加了

“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而按照《婚姻法》規定,對離婚中的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上並沒有規定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

明年1月1日實施:夫妻離婚制度的五大新變化,請收藏備用(三)

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在城市中,婚姻中男女雙方的經濟收入和家庭地位逐漸趨於平等,雖然說男方出軌的情形比較多,但女方存在婚外情的情況也並不少見。而在現行法律規制下,

當男方作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時,如果女方的行為不屬於離婚中的重大過錯,那麼在離婚時,無法對犯錯的女方進行懲罰,這樣的規定對於男方是不公平的。

例如:老張發現老婆有婚外情,在幾次出差時與男同事出軌,自己戴了“綠帽子”,老張氣憤難忍,到法院起訴離婚。在2021年1月1日前起訴的,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不會考慮老張老婆有出軌的情節;而在2021年1月1日以後起訴的,法院會在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的老張予以照顧。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了婚姻關係的解除時間點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本條是《民法典》的新增條款,為什麼要增加這樣的一個規定呢?主要是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時,夫妻雙方基於婚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即消滅,明確這個時間點後,與該婚姻關係有關的民事法律關係就要按照重新確立,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

明年1月1日實施:夫妻離婚制度的五大新變化,請收藏備用(三)

例如:1、老張的老婆是精神病患者,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老張就是老婆的法定監護人,老張要對老婆的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但是當兩人離婚的那一刻起,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老張就不再是監護人,不用承擔監護人責任。

2、老張和老婆到法院訴訟離婚,一審判決離婚,兩人均未上訴,在一審判決書生效期間,老張出車禍去世,此時老張和老婆的婚姻關係並未解除,老婆仍然是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以上只是比較簡單的情形,當婚姻關係的解除時間與侵權、公司股權、共有物分割等其他法律關係結合時,明確婚姻關係的解除時間就更加重要了。

事實上本條也不能夠算是重大變化,屬於對以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原則進行了具體的規範,但是對於不太懂法律的人來說,這樣清晰明確的條文就是一個指引,能夠讓大家在辦理相關事宜時少走彎路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願天下的夫妻都能白頭偕老,共度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