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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雲八字基礎地支篇(三)刑衝合害並見

隨雲八字基礎地支篇(三)刑衝合害並見

幹克幹合併見

命有天干克合併見者。若用神在於地支,自無議克、議合之必要。惟若用神求諸幹上,則必先以克合之力,輕重較量,然後取用為妥。特立法例五則如後:

(一) 如庚年乙月甲日。以地位論,庚乙緊貼,庚甲間隔,當作合不作克也。

庚乙甲時

(二) 如庚年辛月乙日。以地位論,辛乙緊貼。庚乙間隔,當作克不作合也。

庚辛乙時

(三) 如甲年庚月乙日。克合併見,且皆貼近。庚克甲,作乙庚合論。

甲庚乙時

(四) 如丙年庚月乙日。克合併見,且皆貼近,以勢力論,若丙火得時得勢,則丙可克庚,庚不可合乙。若庚金得時得勢,則庚可合乙,丙不能克庚。再若丙庚乙三字,勢均力敵,則作克不作合,蓋克力大於合力也。

丙庚乙時

隨雲八字基礎地支篇(三)刑衝合害並見

地支衝合刑害並見

命有地支衝合刑害,錯綜並見者。若用神在於天干,無須多議。若用神在於地支,則必先以衝合刑害之力,輕重較量,然後取用為妥,特立法例六則如下:

(一)刑衝合害並見,以緊貼者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時,子醜貼子午間隔,作合不作衝。

(二)方合之力,大於局合,是以方合局合併見,以方合論。局合之力。大於六沖,是以局合與六沖見,以局合論。六沖之力,大於六合 ,是以六合 與六沖並見,以六沖論。六合 之力,大於刑害,是以六合 與刑害並見,以六合 論。

(三)局合而三支全者,旺支逢衝而緊貼,以衝論。旺支逢衝而間隔,以局合論。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四)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衝,雖緊貼,亦不以衝論,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方合見衝,作合不作衝。

(六)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沖之力。大於六合 ,應作子午衝,不作子醜合。然若局中醜土有力,既佔優勢,則作合而不作衝矣。

刑沖剋害例

乙丑 庚辰 乙亥 戊寅

(天干)月庚合年乙,又合日乙。其情不專,(地支),寅亥六合 。

乙丑 乙酉 庚午 戊寅

(天干)月乙合日庚(地支)酉醜金局,寅午火局。

庚申 乙酉 乙卯 丁丑

(天干)年庚合月乙。(地支)卯酉衝,酉醜隔位而不合。

庚午 乙酉 庚辰 已卯

(天干)月乙合年庚,又合日庚,其情不專。(地支)辰酉合,卯辰缺寅,故不作方合。卯酉間辰,故不能衝。

丙午 庚寅 乙卯 丁丑

(天干)丙庚相剋而庚敗,作克不作合。(地支)寅午三合,成半火局。寅卯缺辰,不作方合。

甲午 庚午 乙丑 丁丑

(天干)庚甲相剋而甲敗,作合不作克。(地支)二午自刑

庚午 壬午 甲申 甲子

(天干)庚壬接近,庚甲間隔,以生論,不以克論。(地支)二午自刑,申子三合成地水局。

丙午 庚寅 甲申 乙丑

(天干)丙庚先克,庚甲不克。(地支)寅木得令,寅午又三合,故申不能衝寅。

乙未 庚辰 甲寅 乙丑

(天干)乙庚先合,庚甲不克。(地支)醜未遠隔而不衝,寅辰缺卯而非方合。

乙亥 己卯 辛未 丁酉

(天干)乙己相剋。(地支)亥卯未三合。酉雖衝卯,乃不緊貼,不作衝論。

乙亥 癸未 己卯 癸酉

(天干)己癸相剋(地支)卯酉衝而緊貼,故亥卯未木局,力量減輕。

甲子 丁丑 壬午 甲辰

(天干)丁壬相合。(地支)子醜貼近,子午間隔,作合不作衝

丙辰 庚子 壬申 己酉

(天干)丙庚相剋。(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申酉缺戌,不作方合。

丙辰 丙申 壬子 辛丑

(天干)丙辛間隔不合。(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子醜雖合,因力不及三合,故不成立。

丙子 辛丑 乙未 壬午

(天干)丙辛相合。(地支)六沖之力,大於六合 故作醜未衝論,不作子醜及午未合論。

隨雲八字基礎地支篇(三)刑衝合害並見

關於刑衝合害《子平真詮》中有不同的見解,摘錄如下:

原文:

八字支中,刑衝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假如甲生酉月,逢卯則衝,而或支中有戌,則卯與戌合而不衝;有辰,則酉與辰合而不衝;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衝;有巳與醜,則酉與巳醜會而不衝。是會合可以解衝也。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則刑,而或支中有戌,則與戌合而不刑;有醜,則子與醜合而不刑;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有申與辰,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是會合可以解刑也。

原文:

又有因解而反得刑衝者,何也?假如甲生子月,支逢二卯相併,二卯不刑一子,而支又逢戌,戌與卯合,本為解刑,而合去其一,則一合而一刑,是因解而反得刑衝也。

原文:

又有刑衝而會合不能解者,何也?假如子年午月,日坐醜位,醜與子合,可以解衝,而時逢巳酉,則醜與巳酉會,而子復衝午;子年卯月,日坐戌位,戌與卯合,可以解刑,而或時逢寅午,則戌與寅午會,而卯復刑子。是會合而不能解刑衝也。

原文:

更有刑衝而可以解刑者,何也?蓋四柱之中,刑衝俱不為美,而刑衝用神,尤為破格,不如以另位之刑衝,解月令之刑衝矣。假如丙生子月,卯以刑子,而支又逢酉,則又與酉衝不刑月令之官。甲生酉月,卯日衝之,而時逢子立,則卯與子刑,而月令官星,衝之無力,雖於別宮刑衝,六親不無刑剋,而月官猶在,其格不破。是所謂以刑衝而解刑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