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24歲與相差23歲男士相戀,同居30載,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1994年,一個24歲的少女,正就讀於北京海淀區的夜大,本是青春大好韶華,人生正充滿了無數精彩,擁有大好未來的年紀。一切卻開始悄無聲息的改變了,為這場糾紛提前鋪墊了二十年。

故事就從這位24歲的少女劉紅霞開始說起。24歲的劉紅霞在北京就讀夜大期間遇到了北京印刷研究所退休職工張小偉。兩人一見鍾情,雙雙墜入了愛河,巨大的年齡差異也不能

24歲與相差23歲男士相戀,同居30載,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阻擋兩人的愛意。儘管兩人相差了二十三歲之多,儘管張小偉尚有家庭且生過一女,兩人還是不顧世俗不顧一切的相愛了。兩個人海誓山盟,並且於一年之後劉紅霞就於張小偉租房同居。在愛情的屋簷下你儂我儂。這一刻他們兩人無比幸福。

北京很大,大到竟然沒有兩個人的容身之所。劉紅霞和張小偉租房居住了15年!並於1999年誕下一女,一個完整的家庭在出租屋內生活了15年。劉紅霞對張小偉的愛很深,期間不顧一切在一起生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張小偉用共同收入支付了與前妻所生之女張園園的全部生活費用,並出資40萬元送張園園到英國留學。哪怕沒有名分,也無怨無悔。

終於在國家的政策下有了轉機,在2010年這戶人家申請到了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的一套四十五平米的經濟適用房,原本以為這副不太符合情理的家庭也有了遮風擋雨的“片瓦”。可世事無料,也許美好的生活是暫時的,兩人在不久後,於2014年感情破裂了,破滅無聲,兩人當年的海誓山盟也在這一刻土崩瓦解。感情家庭雙雙破碎的劉紅霞一氣之下將張小偉告上法庭!她相信法律會給她一個說法。

2018年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劉紅霞要求分割同居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北京市豐臺區程莊路房屋。房屋購買時張小偉出資9萬元,劉紅霞同意給張小偉9萬元,要求房屋歸自己所有。對此,張小偉並不同意劉紅霞訴訟請求,他認為劉紅霞利用假的結

24歲與相差23歲男士相戀,同居30載,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婚證騙取進京戶口,取得了涉案房屋,否則劉紅霞是吉林省的戶口,不可能有購買涉案房屋的資格。並且和他共同生活期間沒有正當收入,不可能有存款。

案件到了這裡,我們不妨梳理一下思緒,雙方爭奪的焦點是北京豐臺區的一套經濟適用房,以及共同生活期間對張小偉前妻子女的撫養費的糾紛。雙方在同居期間,發生了多次經濟往來,故也可以認為在1995年至2014年期間,雙方的資產為共同資產,劉紅霞的權益理應受到合法保護,雙方資產也必須合理劃分!

24歲與相差23歲男士相戀,同居30載,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法院認為】

非婚同居關係有別於婚姻關係,它涉及到複雜的社會生活和微妙的情感領域,而將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的同居關係破裂後果及情感變化寄予法院,不是文明社會應有之現象。對於同居關係析產糾紛的當事人,法律僅提供必要的保護,即力求在同居關係終止時公平合理地分割同居者的財產。

本案中,雙方已喪失同居關係這一共有財產的基礎,故劉紅霞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而涉案房屋系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屬於二人的共有財產,故劉紅霞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並無不當。

據此,最終法院判決:

1、涉案房屋雙方各佔50%的份額。

2、劉紅霞銀行卡上存款歸劉紅霞個人所有。

3、劉紅霞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張小偉給付人民幣四萬元。

24歲與相差23歲男士相戀,同居30載,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律師意見】

非婚同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分辨能力的單身男性女性,在不違背婚姻法及其他禁止的條件下,自願自責,未經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定義而形成的一種共同居住生活關係。

對於非婚同居的財產劃分,應不同於簡單的婚姻法律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物分割應舉證的基礎上進行分析。

首先,解除同居關係後財產有協議約定的,按照財產協議分割。

第二,沒有相關財產協議,較輕動產的分割可根據財產性質進行確定,透過使用途徑和財產屬性進行分割,比如由男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女方使用的性別用品化妝品之類、各自的衣物等。

第三,對其他財產,當事雙方應就取得財產的方式和實際出資方進行舉證,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比例以出資人和出資比例為基準。

第四,對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的不動產,可根據對購買該不動產的出資比例進行舉證說明,將形式上表現為個人所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動產,確認各自權利分配比例,該理論同樣適用於分割雙方對外的共同債權債務。

第五,在經濟出現混同的情況下,對無法舉證證明實際出資人或出資比例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

版權宣告

本文張海霞律師及團隊撰寫的原創文章,並公開發表在自媒體號及網站上,文章的著作權屬張海霞律師所有,未經律師本人書面許可,擅自在其他平臺或媒體釋出、轉載的行為均屬於侵權行為。張海霞律師將根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採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手段,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依法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