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跟著掃黑風暴學法律——李成陽真的沒有觸犯刑法嗎

《掃黑風暴》正在火熱播出,該劇由孫紅雷、劉奕君等人領銜主演,劇情扣人心絃,情節跌宕起伏,驚心動魄。

在最新劇情中,李成陽現學現賣,聯手海哥,套路文良,文良被當成嚇暈。

在之前的劇情中,海哥給李成陽玩了一出“恐嚇計,透過碾壓手下的假腿,嚇唬恐嚇李成陽,硬生生逼迫李成陽簽字,將其手中新帥集團10%的股份轉讓給自己。

後來李成陽發現新帥集團的股東文良,吃裡扒外,與董耀裡應外合,企圖從馬帥的妻子李麗娟手中騙走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跟著掃黑風暴學法律——李成陽真的沒有觸犯刑法嗎

李成陽於是找來海哥,說明了事情的原委,並把海哥曾經用在自己身上的套路,“現學現賣”,用在了文良身上,親自給文良上演了一出“碾壓假腿”的好戲。文良當場嚇暈過去了,乖乖地把自己持有的10%的新帥股權賣給海哥。李成陽還讓海哥把原本要付給李成陽自己的股權轉讓款,直接付給文良就可以了,從而保住了自己的股權,也保住了自己繼續留在新帥內部,繼續調查事實真相的機會。

問題來了,李成陽的上述行為是否觸犯了刑法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強迫交易罪,李成陽的行為是否構成強迫交易罪。

一、什麼是強迫交易罪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跟著掃黑風暴學法律——李成陽真的沒有觸犯刑法嗎

二、強迫交易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願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採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於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託運傢俱、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應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夥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跟著掃黑風暴學法律——李成陽真的沒有觸犯刑法嗎

三、強迫交易罪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四、李成陽的行為可能的定性

我們把李成陽的行為與上述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對照,可以看出:1、其行為侵犯了文良持有新帥股份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股權交易的市場秩序,符合該罪的客體要件;2、其行為是以言語、動作,加上當時特定的環境,使文良產生恐懼的心理,被迫進行了交易,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3、李成陽行為時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符合該罪的主體要件;4、李成陽直接策劃並親手實施,主觀上屬直接故意,符合該罪的主觀要件。

同時李成陽實施上述行為,雖然並不必然構成不公平交易,或者讓海哥從中非法獲取數額較大的利益,也不一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的後果。但是其實施上述行為,必然需要海哥的配合,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已經構成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李成陽的行為完全符合強迫交易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涉嫌強迫交易罪,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五、強迫交易罪的法律後果

《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如果李成陽的行為被認定為強迫交易罪,至少被單處罰金,最嚴重的情況是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會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