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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利用外籍身份偷稅,其他“外籍”藝人呢?

吳亦凡徹底栽了,北京市稅務局稽查部門向他追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6。00億元。他主要的偷逃稅手段就是採取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透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具體來講就是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把外籍人員按住所和居住時間標準分為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並按居住時間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具體標準如下圖:

無住所個人的納稅義務範圍

無住所的居住時間

納稅人

型別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不超過 90 天

非居民 個人

×

×

累計 90~183 天

×

×

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 連續不滿 6 年

居民個 人

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 連續滿 6 年

他在國境內從事演藝活動時,利用其外籍身份和演藝圈的流量優勢,要求境內公司或這些公司設立的境外機構將個人勞務報酬支付給他境外註冊的企業,將境內個人收入“包裝”成境外企業收入,以此隱匿其個人從我國境內取得應稅收入的事實,或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逃避了我國稅收監管,達到偷逃大額稅款的目的。

吳亦凡的問題出來了,那些加入“外籍”的其他知名藝人呢,原來還不理解好好的中國人不當,非要加入外籍成為外國人,現在終於懂了。現在這些“外籍”藝人是不是瑟瑟發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