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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匯】把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辯證關係

【法學匯】把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辯證關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何家弘

事實認定是一種查明事實真相的認識活動。司法人員無法穿越時空,無法直接感知這些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只能透過各種證據去認識這些事實。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基礎,證據規則須服務於事實認定。

法律規則往往具有一定的開放性,法律適用不是簡單機械的歸類性認識活動,司法人員必須對法律規則進行適當的解釋,才能就認定的事實作出法律的裁判。

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是訴訟中的兩個基本問題。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司法裁判的兩項基本任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工作中,應先認定事實,再適用法律。然而,二者的關係並非總是這樣前後有序、簡單明瞭。

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甄別

所謂事實認定,就是指司法人員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所作的判定。案件事實發生在過去,並且訴訟雙方往往持有不同的事實主張,因此,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至少在作出裁判之前,必須對這些事實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事實認定是一種查明事實真相的認識活動。司法人員無法穿越時空,無法直接感知這些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只能透過各種證據去認識這些事實。因此,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基礎,證據規則必須服務於事實認定。

所謂法律適用,則是指司法人員把有關的法律規則,運用到已經被認定的案件事實,並作出相應裁判的活動。法律規則應該具有明確性、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等基本特徵,但是,受到概念的模糊性和語詞的多義性,以及社會語言的發展變化等因素影響,法律規則往往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即主要含義的相對明晰與邊緣含義的相對模糊,或者說,在抽象的層面上相對明晰,而在具體的層面上相對模糊。因此,法律適用不是簡單機械的歸類性認識活動,司法人員必須對法律規則進行適當的解釋,才能就認定的事實做出法律的裁判。

在大多數訴訟活動中,事實問題都是爭議的焦點,因此,事實認定也就表現為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務。20世紀90年代初,筆者在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留學時曾聽人說,英語中“訴訟”(lawsuit,字面的含義是“法律爭訟”)一詞容易產生誤導,讓人以為訴訟的爭議都是法律問題。其實,絕大多數訴訟的主要爭議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例如,被告人有沒有殺人?被告人有沒有盜竊?被告人有沒有違約?被告人有沒有侵權?因此,有人建議英語中的“訴訟”應改成factsuit,即“事實爭訟”。誠然,英語中並沒有這個語詞,但是這種說法反映了事實認定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地位。

在某些訴訟活動中,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但是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有差異,因此法律適用就成為司法裁判的主要問題。

例如,近年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聊城於歡案”“崑山龍哥案”“淶源反殺案”等涉及正當防衛問題的訴訟中,雙方對被告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實和造成侵害人傷亡的事實都沒有爭議,但是對於被告人的行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則意見不一,因此,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換言之,這些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就是法律適用問題。

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融通

在抽象的概念層面,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間的界線是明晰的,但是在具體的實務層面,二者的界限又變得模糊。猶如海岸線,當我們從高空向下俯視時,海岸線十分清晰,但當我們站在海邊觀察時,海岸線就變得模糊了。抽象而言,於歡致人傷亡的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但是,司法人員在作出具體裁判時還要考慮事實問題,譬如被害人在於歡抓起水果刀之前的具體行為,以及於歡與被害人的位置關係等。於是,事實認定又滲透到法律適用之中。

司法人員在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也需要適用法律規定的證據規則,於是,事實認定活動就包含了法律適用的內容。例如,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就要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這個法律適用的結果就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此外,法律中推定規則的適用可以直接作為事實認定的結論,例如,根據死亡推定規則,在失蹤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法官就可以推定該失蹤人已經死亡,於是,法律適用也就滲透到事實認定之中。

基於上述實務經驗,有人認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無法區分的,或者是很難區分的。其理由主要包括三點:第一,事實認定屬於事實判斷,法律適用屬於價值判斷,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並非分屬於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第二,在訴訟活動中,認定事實必須遵循程式和實體的法律規範,因此,二者不能截然分開。第三,審判時,司法人員要綜合考慮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不能簡單分為事實審和法律審,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審判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也並非截然分開。筆者認為,這些觀點不無道理,但是值得商榷。在法官獨審制和傳統參審制審判中,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確實沒有太大的實用價值,因為這些認識活動都要由相同的人員完成。在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審判中,人們習慣地把司法裁判工作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因此,陪審員也被稱為“事實認定者”。在這種訴訟模式下,區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就有現實意義。事實上,英美法系國家的許多程式規則和證據規則就是基於這種職能分工設計的。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美國的陪審制度源於英國,但是美國的陪審團在事實認定方面的職權大於英國的陪審團。在英國,陪審團負責認定純粹的事實,例如,被告人是否殺死了被害人,但是美國的陪審團要認定法律事實,例如,被告人是否犯了一級惡意殺人罪或二級非惡意殺人罪。後者實際上包含了一定的法律適用。

我國法律規定實際上體現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劃分,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即是如此。2018年4月27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合議庭為三人合議庭與七人合議庭。第22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上述規定就明確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區別。

綜上,

司法裁判中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間存在辯證關係。一方面,二者是可以互相區別的。一般而言,司法裁判首先要認定案件事實,然後再適用法律。另一方面,二者又是可以互相轉化和包容的。認定事實可能包含法律適用的內容,法律適用也可能包含事實認定的內容。

明確二者的辯證關係,對於證據法學來說具有理論價值,對於司法裁判來說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