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
婚喪嫁娶和遺產繼承
這些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日常
納入了法治的軌道。
關於《民法典》,
你最想了解的
十大熱門問題
都在這裡!
快來看看吧!
01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
——
自動續期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02
衝動離婚
——30
天內可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
三十日內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
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03
見義勇為致受害人損害
——
可免責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04
未成年人給遊戲大額充值
——
可退款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
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
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05
高空拋物傷人
——
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06
孩子沒有監護人
——
民政部門、(村)居有監護職責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責任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村委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07
個人資訊保護
——
更嚴格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08
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
不容侵犯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09
高利放貸
——
不容於法
【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禁止放高利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10
小區公共部分廣告收益
——
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屬於業主共有。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共有7編1260條
,
幾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
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
它的影響將貫穿中國人的一生,
事關每個人的生老病死、所慮所求!
編輯:薛廣春
【來源:鶴崗市人民辦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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