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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奇案:弟媳被奸,弟弟被害,喊冤卻被冤,沈應龍出現才破此案

(說歷史的女人——第1450期)

公元1553年,即明代嘉靖三十二年,在山東泰安州發生了一起案件,該案經歷了雙方互告的一個複雜過程,最終能夠破案,讓案件真相復原,使冤者得以昭雪,也是非常不易。

該案件的起因是李進貴到泰安州府衙門告狀,所訴的事情是:

弟弟李進賢帶著妻子方氏到大財主王元起家裡做僱工,因為沒地方住,所以就租住了王元起家的一間小房子。王元起見弟媳方氏年輕貌美,心生歹意,強行霸佔,弟弟李進賢口出怨言,結果便被王元起的家奴們抓起來,至今活不見人,死不見屍。

但是就在李進貴向州府衙門遞上訴狀的同時,王元起也向泰安州府衙門遞上了訴狀。一時間,原告成被告,被告成原告,雙方互告之下,泰安州知州若想破案,一是需要證據,二是需要強大的司法判斷能力。

說起來,在古代為官,尤其是地方官,著實不易,不僅要做好父母官,還要做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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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起的反訴狀,訴說:

李進賢是在他這裡做工,但是沒請假就外出後再也沒有回來,至今已經欠下半年房租還沒有給,所以作為房東的王元起就找其兄李進貴索要房租,結果卻被李進貴訴到了州府衙門。還說自己打死了他的弟弟,霸佔了他的弟媳,真是天大的冤枉。無憑無據,遭此誣陷,懇請大人明鑑。

泰安州的知州看了雙方的互控書後,一時難辨真假,只得升堂問案,瞭解案情。李進貴和王元起各執一詞,李進貴說弟弟李進賢和弟媳方氏租住王元起的房子,王元起貪圖弟媳方氏美色,強行霸佔,結果弟弟李進賢看到後,對此非常生氣,怒罵王元起,並把王元起趕出了自己的租住房。這事惹惱了王元起,第二天,王元起的家奴便把弟弟李進賢拉入其大院,毆打之後,人就消失了,生不見人,死不見屍。

王元起拒不承認,說自己沒有霸佔方氏,也沒有毆打李進賢。不願承受這種無憑無據的誣告。

泰安州知州見雙方各執一詞,便只好提審關鍵人物方氏,結果方氏是女流,被知州問及是否和王元起發生姦情時,一時羞怯難堪地說不上話,最後只說被王元起言語調戲,並沒有發生姦情。另外,言語調戲一說,也因沒有證人證明,使得該最為重要的證據成為了一個“莫須有”的證據。

知州見案情依然沒有頭緒,就提審鄰舍之人,結果因為李進賢和方氏都是外地之人,與本地人不熟悉,所以鄰舍之人對於李進賢方氏的情況並不瞭解,李進賢的去向更是一問三不知。更為戲劇的是,鄰舍之人對於王元起倒是格外維護,原因是王元起雖然是大財主,但是該財主在平日裡對待自己的鄉鄰卻是格外慷慨,經常賙濟鄉里,口碑很好。一開始泰安州知州疑鄰舍之人偏袒,沒說實話,乃用刑逼問,結果依然如故。

既然案情已然明瞭,於是,泰安州知州便判定李進貴誣告之案成立。

根據《大明律·刑律·訴訟·誣告》之法條規定:

“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泰安州知州依律而定,寫文上報。

李進貴被打入囚牢,等候上面批覆後服刑。

這案子,從表面上看,似乎合乎審案的邏輯,但仔細去看,問題還是有的。

此外,李進貴對此深感冤屈,原本告狀是想求得為弟弟伸張冤屈,結果不但弟弟的冤屈沒有伸張,自己也被丟進了大獄,其心中的悲憤可想而知了。於是,他就在弟妹方氏探監的時候,讓弟妹託人寫了訴狀,尋找機會為他們遞上訴狀,以雪冤屈。

古代的監獄中有多少冤魂昭雪無門,說來李進貴的運氣也比較好,弟媳方氏託人寫了訴狀後,恰逢沈應龍來泰山上香。這沈應龍是嘉靖十四年的進士,一生辦案極多,是古代比較有名的斷案清官。當時的沈應龍官拜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來巡撫山東。方氏就在路上攔轎鳴冤。

沈應龍既有清官之譽,對待這起案件還是很重視的。他從泰山回到泰安州後,立即就調出該案的卷宗,仔細審查。立即就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最明顯的問題便是泰安州知州在大堂之上公開質問方氏是否被王元起姦汙霸佔,在貞潔之名貴於性命的古代,這樣公開質問一個女子,即便就是有,也斷斷是不會承認的。再有就是人證的問題。

大明奇案:弟媳被奸,弟弟被害,喊冤卻被冤,沈應龍出現才破此案

於是御史大人沈應龍決定,重審此案。

沈應龍果然是斷案高手,在查閱卷宗後,他開庭審案的方式與泰安州知州截然不同。首先對於證人,他採取單獨審理,而非集中大堂審理。這樣做的作用非常大,可以透過對比進行辨別證人之真偽。結果在單獨審訊了七八個人之後,其中三個人證出現了問題,或者說他們的供詞給御史大人提供了破案的突破口。

一個證人叫蔡弘,一個證人叫衛完,第三個人證叫林棠。

蔡弘和衛完講述了村裡的家長裡短,這些資訊看似無關,卻極為重要。因為正是這些資訊,在御史大人對林棠講述的時候,使得林棠以為御史大人對於所有資訊全部已經掌控,故而講出了另外的真相。

因為林棠是村裡的郎中,所以李進賢被王元起家奴打壞腿後,爬到了醫生那裡求救,可是他那腿傷實在太嚴重了,林棠的醫術難以治療,只好用木板將其固定,讓他再找高明的醫生治療。他離開後,林棠就不知道他的下落了。

如今,在單個審訊之下,案件終於有了與泰安州知州審理不同的結果:首先可以肯定李進賢確實遭受了王元起的毒打,其次是已經打斷腿,造成了重傷,最後是極有可能李進賢已經被折磨而死,至於屍體在何處,恐怕只有王元起知道了。

於是,御史大人沈應龍提審王元起,在大刑和人證的證實之下,王元起知道抵賴只能換來更多酷刑,遂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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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是李進賢帶著妻子方氏來到泰安州謀生,就租了王元起的房子,結果王元起見方氏頗有姿色,便趁李進賢出工的時候,言語調戲,繼而霸佔了方氏。方氏因家貧卑微,人在屋簷下,也不敢反抗,任由王元起糟蹋。可是時間長了,李進賢終於知道了這事,便破口大罵,說王八蛋再來我家,定要宰了你。

這話被王元起的家奴聽到後彙報給王元起,王元起就很不爽,翌日令家奴攔住李進賢,狠揍一頓,使其成重傷。王元起擔心這李進賢告狀,之後又把受重傷的李進賢扔進自己家後院的土牢,到了夜裡,李進賢便死了。王元起便令人把李進賢的屍體丟進山中掩埋。

之後王元起騙方氏說起丈夫李進賢進山做工被老虎吃了,之後又對方氏行霸佔之事,但方氏因丈夫死了心情沉重。王元起便令人把方氏送回老家李進賢的哥哥李進貴那裡。

但是在方氏被送回之前,已經有人因可憐方氏,便悄悄告訴方氏其丈夫並非老虎所吃,乃是為王元起所殺。所以,到了老家之後,方氏便把丈夫李進賢的死因告訴了李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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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貴聽聞弟弟如此冤死,非常悲傷,覺得雖然不能讓弟弟復生,但卻要為弟弟喊冤,以盡為兄之義務。所以就來到泰安州府衙去喊冤,結果王元起花錢加上威懾,導致鄉鄰都不敢為李進貴作證。此外泰安州知州辦案粗糙,最終造成冤案。若非御史大人沈應龍來泰山進香,李進貴恐怕要和弟弟李進賢一樣,都要冤死了。

如今案情明瞭,御史大人沈應龍就依律定罪。

《大明律·刑律·鬥毆·鬥毆及故殺人》有兩條:

其一:“故殺者,斬。”

其二:“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根據以上條例,禍首王元起被擬為斬刑,其家奴被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於鄉鄰或因錢或因威懾做偽證,被略施杖刑,釋放。

最後對於泰安州知州,沈應龍也毫不手軟,在其彈劾之下,被朝廷革職罷官。

該案所展示的案情,比較日常,在房東和租客之間。但該案所揭示的人性,卻比較深刻,房東依仗自己的財勢,姦汙人妻或女租客,又用殘忍的手段殺人,實在是令人後背發冷。

(作者:案先生,女,80後,歷史專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