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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搶劫金項鍊時自願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搶劫犯卻不構成強姦?

張三(女)自己勤奮圖強,在大城市打拼了幾年不畏艱辛。為了犒勞自己,特地給自己買了一條價錢昂貴的名牌項鍊。誰知天有不測風雲,某天夜晚她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搶劫慣犯李四(男)給盯上了。李四看見了甲脖子上的項鍊心生歹念,隨從路邊躥出,持刀對張三實施搶劫,李四逼迫張三交出項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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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三想到自己奮鬥多年才算是給自己拼到了一條如此昂貴的“禮物”。心有不甘,遂對李四說:“如果不搶我的項鍊,我可以和你發生性關係。”李四猶豫再三,最終答應了張三的要求。在和李四發生了性關係後,李四持刀離去並威脅張三不能聲張。但之後張三迅速選擇了報警。

李四在本案中實施了兩個行為,其一是持刀搶劫張三金項鍊的行為,其二是和張三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1、李四構成搶劫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指的是罪犯在犯罪時主動放棄犯罪,使得犯罪結果最終未發生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能而不欲”。在本案中,張三提出和李四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使得李四最終放棄了繼續搶劫財物的慾望。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下,李四完全可以不答應張三的請求繼續實施搶劫。因此可以判定李四是主動放棄了搶劫行為的。

所以,李四構成搶劫罪的中止。《刑法》規定,犯罪中止的情形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對受害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李四的行為在搶劫罪的範圍內未對張三造成實際損害,對李四的行為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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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四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本案中,李四雖然有持刀脅迫張三的行為,但持刀脅迫時,李四的主觀故意是搶劫的故意,而不是強姦的故意。之所以和張三發生性關係,那是張三自己主動提出來的。李四和張三發生關係完全是張三李四自願的結果,由於李四隻有搶劫的故意,而沒有強姦的故意,所以李四不具備強姦罪的主觀要件,也就不構成強姦罪。

綜上所述,檢察院認為對李四沒必要處罰,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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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李四是否構成強姦的問題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關鍵問題是李四是否具備強姦罪的主觀要素和客觀行為要素。對於這個問題的判斷,歡迎大家積極投票,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