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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我國古代的鹽鐵管理制度由來已久,可考者約始於春秋戰國,初備於秦漢。自秦代“專山澤之利”、“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至西漢武帝乃行“官壟鹽鐵,禁民煮鑄”,進入東漢後,又有重大變化。由於東漢一代有關史料有限,且記載相當分散,歷來述其沿革者未盡其詳,訛誤疏漏不一而足。就史實言,以《三通》為例,《通典》僅錄“張林議鹽鐵”一事,且誤系明帝朝,至於漢代鹽鐵官數量,歷來統計不全,在此補證已見,庶幾東漢鹽鐵製度有詳於前述。

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東漢鹽井畫像磚拓本

一、東漢前期的鹽鐵製度及置罷

自公元二十五年光武帝至明帝一朝,歷時半個多世紀,政權“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鹽鐵業向民間有一定程度的開放,但政權的直接經營並未放棄,所以大體是官營民營並行,前者為主。有的論者鑑於東漢前期未搞壟斷,遂論定東漢前期不曾實行國營政策,表述失之含糊。實際上,各級的經營仍可稱之為國營;比較典型的材料是《後漢書·衛颯傳》的一段記載:

建武時,耒陽縣出鐵石,佗郡民庶,常依因聚,私為冶鑄,遂招來亡命,多致好盜

衛颯為桂陽太守到任後,乃上起鐵官,罷斥私鑄,歲所增入,五百餘萬……視事十年,郡內清理。二十五年徵還。

從這則史料可以看出,其一,東漢初存在私鑄;其二,明確提高郡縣鐵官,是為東漢前期實行地方官營的直接材料。而衛颯在地方上“斥和鑄起鐵官”的舉措應該有政策根據的。查《後漢書》永建四年詔文載:“詔以民入山鑿石,發洩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可知光武、明帝時有禁止私人隨便入山採礦的法令,陳直認為“並非人人可就山採礦,須得鐵官許可後方能即山鼓鑄”詔文印證了上述論斷。看來對民間的開放也是有限度的,是為衛颯罷斥私鑄的根據。又據《續漢書·百官志》本注云“鹽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說明了東漢的建置,桂陽郡縣置鐵官與此契合。

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煙臺地區漢朝時期5處鹽官分佈示意圖

富於說服力的材料是文物與考古發現,可與文獻相互發明補證。《隸續》卷三載有漢巴官鐵盆銘文,曰“巴官三百五十斤,永平七年,第廿七西”,可考證為東漢燒鹽之“牢盆”,這與漢武帝時“官與牢盆”的國營制度正相契合,可證明帝時鹽業情況。在考古方面,曾發現多處東漢郡國鐵官冶鑄遺址。 如河南鄭州古滎鎮遺址,面積達12萬平方米,出土大量泥範鐵器,上有“河一”銘文,系河南郡鐵官的第一號作坊,時間為西漢中期至東漢前期。再如南陽瓦房莊遺址,面積同上,在三千平方米的發掘區內發現熔鐵爐七座,炒鋼爐數座,在犁鏵泥模上有“陽一”銘文,為南陽郡鐵官的第一號作坊,是以鐵料和廢舊鐵器為原料的大型鑄造兼炒鋼鍛造的官營工場,使用時間貫穿整個東漢。類似的東漢官冶鑄鐵器銘文還可以舉證很多。

由此可見,東漢前期設有鹽鐵官,而且多是直接經營型的。據鄭樵《通志》卷六十二引和帝罷禁詔文作:“孝武榷收鹽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中興以來猶未能革”云云,與今見《後漢書》出入頗大,其資料所言史實還是值得重視的。那麼,是否有東漢前期私營鹽鐵的記載呢?

《東觀漢紀·第五倫傳》:“王莽末……倫嘗與奴載鹽,北至太原販賣。”《後漢書·任延傳》載,”光武時九真太守任延“乃令鑄作田器,教之墾闢。”前引《後漢書·衛颯傳》有私鑄記載。上述史料,一則是天下動亂中事,另兩則發生在“去郡遠者或且千里”的邊郡山區,皆有一定特殊性,只能窺見當時存在個別私營現象。

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右主鹽官”銅印

再一則是《東觀漢紀·宋弘傳》,光武時弘為司空,“嘗受俸而得鹽,令諸生糶”,表明私人可以賣鹽。但亦應注意“受傣得鹽”問題,體祿中發放食鹽,恐非宮府購自民間,而可肯定為官營產品。至章帝建初六年,又有“復修鹽鐵”的舉措,,應該如何解釋呢?倘以為前此並無專官設定,則與上述史實有違,而且在東漢前期的半個多世紀中全無專官管理,東漢完全放棄鹽鐵之利也是絕不可能的。因此,這裡係指全面恢復,效法漢武帝,再度實行官府獨佔,禁止私人經營。

二、郡縣專官的置罷

章帝力排眾議,推行鹽鐵壟斷,並視察了河東郡的重要官營產地——安邑,但行之未久即弊端叢生。和帝既位後,遵章帝遺命,下詔“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自是東漢鹽鐵業再度向民間開放。需指出的是,罷禁並不是罷除鹽鐵官。東漢此後一直存在鹽鐵官如漢碑載,桓帝延熹年間巴郡臨江縣吏中有“鹽官有秩安漢任口字立中”;“《華陽國志》“但望請分郡疏”載,桓帝時巴郡“屬縣十四,鹽鐵五官”;漢碑載,章和之際蜀郡有“鐵官長”。

和帝時期,另有關於一些郡縣鹽鐵官置罷的兩則材料:

章和元年,廣陵太守馬稜因本郡谷貴民飢,奏罷鹽官,以利百姓,賑貧贏,興復陂湖,概田二萬餘頃,吏民刻石頌之。

永元十五年,復置涿郡故安縣鐵官。

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煮鹽盤

以上兩事分別在和帝“罷禁”的前後。據《漢書·地理志》記載,廣陵郡本無鹽官,當系後漢新置。奏罷原因是郡內饑荒,故郡府撤銷設官,放棄經營稅收,讓百姓自由從事鹽業以賑災荒,乃荒政的權宜之計。後來和帝的做法與此不同,罷禁並非意味著放棄對鹽鐵業的管理和廢止官府手工業,而只是在官營同時允許民營,並由鹽鐵官徵收私營者的稅金,是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至於涿郡復故安縣鐵官一事,不過說明前此有過罷除該縣鐵官的舉措而已,屬該郡之內職官的置罷變動。

二、東漢私營鹽鐵業狀況

這方面的現存記載,除前引《後漢書》、《東觀漢紀》外,還有:“明帝永平、建初間,西北邊民自作私兵”;靈帝時,“夏馥入林慮山中,為冶家傭”;獻帝時,劉虞任幽州牧,“開上谷胡市之利,通漁陽鹽鐵之饒。”至於內郡巴蜀地區,鹽鐵資源相當豐富。巴蜀地區有鹽井的縣計廣都、漢安、南安、漢陽、巫縣、涪陵等十六個,但設官的可考者,僅臨邛、南安等五地,未設官地區估計大多是由民間經營了。

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鐵鋤

四川出土的東漢墓畫像磚中,有不少是鹽井圖,描繪了墓主人生前役使工人經營私鹽的場面。《華陽國志》卷十載,漢代涪人張壽“少給縣承楊放為佐,放為梁賊所得……壽乃賣家鹽井得三十萬,市馬五匹往贖放。”這是東漢官僚地主私營鹽井的難得的個案資料,並反映鹽井價格高昂,可以買賣。近年在河南鎮平出土東漢窖藏鐵範和鐵器,其中的六角形缸,上鑄有“王氏牢真倱中”、“王氏大牢工,作真倱中”的銘文,文首兩字均為王氏。證以東漢銅器銘文,姓氏銘是私營作坊的標誌。

東漢鹽鐵製度中的官營與私營

鐵釜

從窖藏地層與迭壓關係看,年代在東漢中後期,故王氏鐵器無疑應屬罷禁以後的私營產品。由於鹽鐵開放,鹽價已不象西漢那樣統一控制,而為市場供需所調節。史載,東漢武都郡鹽“石八千”,虞詡任守後大力發展鹽業生產,三年後,“鹽石百錢”。又據《東海廟碑》碑文,永壽年間,東海郡瀕海地區鹽價“月有貴賤”,反映鹽業開禁後引起價格浮動的實際狀況。總的來看,東漢時鹽鐵徵稅可能較重,工商主經營不如西漢前期那樣自由,所以東漢歷史上看不到鹽鐵起家的豪商巨賈了。

參考文獻:《漢書》、《後漢書》、《中國古代商業史》、《秦漢史論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