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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南京,男子逛超市打碎一瓶茅臺,價值33800,如何賠償?

最近,江蘇南京一男子在逛超市的時候遇到了一件麻煩事,他失手打碎了貨架上的一瓶茅臺酒,路過的網友稱標籤價格是33800元。

不過,事後超市方面做出了迴應,男子打碎的茅臺酒並不是價值33800元的那瓶,而是標價5280元的茅臺狗年生肖紀念酒。

從現場照片來看,酒瓶碎片散落一地,打碎茅臺酒的男子顯得有些束手無策,拿著外包裝盒在反覆觀看。這時,超市的工作人員走了過來,並打電話問領導應該如何處置。

後來有記者詢問事情是如何處理的,超市工作人員表示已經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未具體說明賠償金額是多少,也沒有說明責任是否全部由顧客自己承擔。

事發南京,男子逛超市打碎一瓶茅臺,價值33800,如何賠償?

儘管標價是5280元,不是33800元,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像這種事情,我們每一位消費者在商超購物的時候都有可能遇到,那麼賠償責任應該如何劃分呢?全部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嗎?商超是否有責任?如果賠償,是按照標價賠償還是按照進價賠償呢?

首先,這次事件中,幸虧顧客沒有受傷,如果打碎的酒瓶碎片不小心劃到了男子的手或者其他部位,那麼超市一方還應該“倒賠”消費者: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麼貴重的酒擺在普通貨架上,商品擺放安全合理與否是存在疑問的,再就是酒類屬於易碎商品,商品周邊應該做好安全提醒,至少應該放置警示標語。雖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超市或商場此類商品的擺放標準,但超市有維護消費者安全權的義務,如果因為商品保護措施不到位而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那麼商場難辭其咎,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發南京,男子逛超市打碎一瓶茅臺,價值33800,如何賠償?

第二,消費者不慎打碎貴重茅臺,具有賠償義務;超市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南京這名男子失手打碎了貴重茅臺,賠償責任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如果男子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可以不予賠償,責任全部在超市一方。但顯然該男子很難舉證自己在此事中一點責任也沒有,雖然不是故意為之,但“失手”也是過錯的一種。

除了該名男子有賠償責任外,超市一方沒有盡到安全擺放、沒有防護措施、沒有警示標語,這些也屬於過錯,同樣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至於雙方責任比例如何劃分,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根據責任主次分別按比例承擔。如果達不成協商,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司法介入並舉證對方有責任。

事發南京,男子逛超市打碎一瓶茅臺,價值33800,如何賠償?

第三,應該賠償多少?5280元?還是其他金額?

從超市的標價來看,這瓶酒售價是5280元,5280元當然是包括利潤在內的價格,實際上這瓶酒在某些電商平臺的售價可以低到4829元,足足有451元的差距。

那麼到底應該賠償多少呢?以哪個價格為準呢?

以超市標價賠償是不合理的,賠償依據應該是“市場價”,比如進價或者在進價的基礎上稍微提高一些,留出一定的利潤空間。以哪個價格作為賠償標準關鍵看雙方的協商,如果難以達成一致,可以請求當地物價部門介入估價。

我們假設雙方協商後男子承擔80%的責任,超市方面承擔20%的責任,該酒的進價是4500元,那麼男子承擔3600元、超市承擔900元是比較合理的。

事發南京,男子逛超市打碎一瓶茅臺,價值33800,如何賠償?

綜上來說,男子失手打碎貴重商品肯定是要賠償的,但商場方面也有商品擺放不合理、保護措施不足的責任,也應該承擔部分損失。男子在賠償數額上可以與超市一方協商,基於商品市場價和賠償比例進行賠償,只要雙方認可,那麼賠償就很容易達成一致了。

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訴諸司法途徑,由司法裁定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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