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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天價彩禮,並非現代社會的產物,其實早在宋元時期,就已經出現了。

宋朝時的嫁妝,除了金銀首飾之外,還包括成串的銅錢、成箱的布匹、成籠的衣服、成套的傢俱,以及一個小丫鬟和一個老媽子。條件好的家庭甚至還會用不動產為女兒做陪嫁,比如蘇轍嫁閨女,就曾陪嫁開封城郊的九千四百畝農田。

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宋朝之所以流行厚嫁,表面上看是因為社會風氣如此,可實際上是因為宋朝的一項規定,那就是宋朝已婚女性的家庭地位,主要取決於她的嫁妝。按北宋法典《宋刑統》以及南宋法典《慶元條法事類》的規定:嫁妝是已婚婦女唯一可靠的私人財產,公婆、丈夫以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倘若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則嫁妝清單上的所有財產都要歸還女方。

為防止豐厚的嫁妝不翼而飛,丈夫不敢虐待老婆,公婆不敢虐待兒媳婦,女方在婆家會得到應有的尊重。

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可到了元朝時,這一風俗突然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女人出嫁只需要置辦一副首飾、一套紅漆馬桶即可;而男人娶妻,則必須置辦豬羊美酒、花紅表裡,以及大筆的金錢做聘禮。按照元朝人孔齊的記載,當時中產家庭娶妻的話,通常要花費寶鈔(紙幣)1300貫左右,幾乎相當於家裡的全部財產。

娶妻成本如此之大,那窮人怎麼辦?只好讓兒子做上門女婿,或是在兒子很小的時候就為其買一個窮苦出身的女孩做童養媳,在當時的浙江樂清一帶,甚至還出現了兄弟幾人湊錢共娶一妻的奇葩風俗。

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針對這種情況,公元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曾頒佈天價彩禮的禁令,規定:

一二品官員彩禮不得超過五百貫,三品官員彩禮不得超過四百貫,四五品官員彩禮不得超過三百貫,六七品官員不得超過二百貫,八九品官員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貫,富裕的百姓家庭不得超過一百貫,中等家庭不得超過五十貫,貧窮家庭不得超過三十貫。

另外舉行婚宴的時候,官員每桌菜餚不得超過四道,百姓中上等家庭每桌菜餚不得超過三道,貧窮家庭不得超過兩道。(詳見《廟學典禮》卷8《至元聘禮》)

這道禁令用意雖說很好,可在具體實施時卻基本等於一張廢紙。這又是為何呢?

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一來,禁令中並沒有寫明懲罰措施。

二來,禁令中有一句“德君合同不在此例”,意思就是說男女雙方如果經自由協商,是可以突破朝廷規定的彩禮上限。

三來,元朝前期濫發紙幣,通貨膨脹極為嚴重。禁令釋出的那年,一貫紙幣能夠買一匹絲綢,可後來則需要八貫紙幣才能買到一匹,如若按照這一禁令去置辦彩禮的話,別說女方不同意了,就連自己怕也會覺得過於寒酸了。

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所以,在元世祖釋出禁令的二十多年後,元成宗又釋出了另外一道新的禁令,規定:富裕家庭彩禮不得超過一兩黃金,絲綢布匹不得超過四十匹;中等家庭彩禮不得超過五錢黃金,絲綢布匹不得超過三十匹;貧窮家庭彩禮不得超過三兩白銀,絲綢布匹不得超過十五匹。(詳見《通制條格》)

元成宗用購買力較為穩定的金銀來替代紙幣,去規定彩禮上限,可以說是一大進步,可依舊不太可能被民間遵守。為何?其實很簡單。

比如說,甲和乙同時向丙求婚,甲的彩禮不突破禁令,乙的彩禮則突破禁令,那肯定是乙佔優勢。求婚失敗的甲或許會下作到衙門舉報,說乙違反禁令送天價彩禮,但只要乙和丙統一口徑,衙門又怎能查出乙是否違法呢?

宋元時期曾採取此種方式來遏制天價彩禮,但依舊不好使

所以說,天價彩禮雖然確實很討人厭,但具體到每家每戶,它仍舊是百姓的私事,不應該由政府或法律強行插手,因為它們真的不具備這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