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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內向異性轉賬40餘萬元,妻子離婚並起訴:全額追回

男子婚內向異性轉賬40餘萬元,妻子離婚並起訴:全額追回

“520”“1314”等數字有著關於愛情的美好寓意,但如果用於丈夫婚內給其他女性“愛情轉賬”時,這事就微妙了。

鄞州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妻子發現丈夫持續給異性大額轉賬,而且頻繁用到這些“愛情數字”,先是火速離婚,接著將前夫和那名女性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所有轉賬錢款40餘萬元。

小周(男)和小吳(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子。

某天,小吳無意間發現小周的支付寶有一條奇怪的轉賬記錄,額度是1314元,收款方頭像是位女性。

小吳知道這種額度的轉賬意味著什麼。冷靜下來後,她又細查了微信、銀行卡、支付寶等平臺轉賬記錄及紅包記錄,合計幾十萬元,越看越心涼。

拿著這些轉賬記錄,小吳找小周攤牌。小周坦白,他和該名女子賈某1年多以前便開始不正當交往,其間陸續有發紅包、轉賬等情形。

半個月後,小吳和小周協議離婚。離婚半個月後,小吳以小周和賈某交往過程中的金錢往來是基於夫妻共同財產基礎上進行的非法處置為由,將小周和賈某訴至鄞州法院,要求賈某返還小周非法處置的夫妻共同財產。

男子婚內向異性轉賬40餘萬元,妻子離婚並起訴:全額追回

法庭上,雙方就各自的主張提供了證據並展開了法庭辯論。

被告賈某主張小週轉賬的“520”“1314”等合計30000餘元屬於贈與,但均系小額支出,不宜認定為小周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的重要處理決定,不應返還。小吳主張的其他金額,則有小周歸還她的借款、歸還她為小周支付的消費款、返還的投資款等多種情況,也無返還必要。

被告小周則稱:原告小吳說的都是實情,其給予賈某的錢款應當返還給小吳。

鄞州法院經庭審,充分聽取雙方訴辯意見,並經過證據認定等環節,做出一審判決:小周與賈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賈某應返還小吳40餘萬元。

裁判理由

小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賈某發生大量、頻繁的經濟往來,且其支付給賈某的款項中有多筆“520”“1314”“3344”金額髮生,這些金額的特殊含義均為一般公眾所明知,而賈某多次接收這些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卻並未拒絕,由此可以認定小周和賈某之間的經濟往來並非正常的經濟往來。

小周的主要收入來源系工資薪金,其在一年多時間裡僅僅轉賬給賈某的款項就多達四十餘萬元,並不正常。

賈某稱除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總計30000餘元為贈與外,其餘為借款、投資款或小周返還其代為支付的款項,但並無任何證據,認定小周給予賈某的款項構成贈與。

小周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小吳的合法權益,賈某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小周贈與的款項,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基於小周願意將其支付給賈某的全部款項返還給小吳,綜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賈某不服向寧波中院提起上訴,寧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賈某已將錢款返還給了小吳。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現實中,違背忠誠義務的一方往往不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存在,使得盡到忠誠義務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擊的同時,面臨其合法財產權利被侵害的風險。

本案中,鑑於小周贈與賈某的款項屬於小周與小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共有財產,小周無權以個人名義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且該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為此,法院認定小周與賈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賈某應當返還因前述贈與合同取得的財產。

該案的裁判系對違背忠誠義務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賦予盡到忠誠義務的一方以合理途徑保障其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權利,具有維護家庭倫理、正面引導社會道德風尚的作用,是踐行、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