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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名幕友有效彌補了幕主官員的不足,得到了官員與百姓的認可

清代的刑名幕友,作為幕主官員私人聘請的顧問,遊離於官僚體制之外,沒有任何官職在身。但是他們深受幕主官員以及百姓的尊重,憑著自己的才能,從幕主那裡獲取高額的報酬,同時又牢牢掌控著地方衙門的司法審判權,而且朝廷對他們的官方規定,大多都流於形式,最後不了了之。形成刑名幕友獨特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清代刑名幕友有效彌補了幕主官員的不足,得到了官員與百姓的認可

中國古代自秦漢以來,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致力於,維護其自身的封建專制統治,將各種權利牢牢的掌控在中央手中。到了明朝,隨著中國封建社會步入後期,社會上各種矛盾突出,階級的對立也更加激烈,明朝統治者不得不以更強的中央集權,以及更加嚴厲的律法,來制約民眾與反對聲音。

滿族人入主中原以後,不僅面對與明朝同樣的階級矛盾,其作為外族在漢人的土地上來統治漢人,受到的牴觸更加強烈。為了長久的統治中國遼闊的疆域、眾多的民族,統治比自己先進的廣大漢族地區,在政權建設和法制建設上,進一步襲用明制,將專制集權的政權體制、統一立法司法的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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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人在入關之前,也就是在努爾哈赤與皇太極在位時期,就著重法制的制定與實施,皇太極專門提出了參漢酌金的思想,及參照漢族的法律,同時保留滿族的一些舊的制度,只要是適合當時情況的全部採用。

我國封建制度在清朝走到了末期,社會上各種矛盾開始加劇。尤其是自嘉慶年間開始,結束了之前長達一百多年的盛世,百姓的生活大不如前,社會動盪因素增多,與此同時,資本主義的萌芽開始出現,經濟關係急劇變化,由此導致各類糾紛案件增多。大量激增的糾紛案件,使得熟讀儒家經典計程車夫子力不從心,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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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朝時期司法體制與行政體制是合二為一的,地方官員除了是州縣的最高行政長官,同時也是最高的司法官員,集司法與行政權力於一身,但是同時也集二者事務於一身。出身科舉制度的眾多官員,本身就對律法不甚熟悉,而除了繁重的審判任務之外,還要承擔各種繁雜的事務性工作,這無疑是不切實際的。

同時,清朝還規定了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必須在期限之內審理結案。一般的人命案件,要六個月之內審理終結,其中州、縣三個月內審理結束,然後上報府、州審查;府、州要在一個月內審查結束,之後上報司;司在接到上報案件的一個月之內,將案件向督撫彙報;最後督撫要在一個月之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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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龐雜的律法制度,還有嚴格的審理期限,以及嚴厲的處罰機制都使得地方官員,很難以自己的一己之力按期審理這些案件,他們不得不依仗他人來幫自己分憂解難。

清朝的科舉考試,依然沿用明朝的八股文形式,考試當中免去了書判的內容,只考經義、策論等,這種一味崇尚經學而不重視律法知識的現象,深深的影響了眾多清代的知識分子。在這種不良風氣的影響之下,知識分子一心只知研讀經書,不屑於律法知識的學習,甚至以此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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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以這種科舉制度選拔出來的官員,便自然不懂法律與實務,無法勝任司法審判的重任,而許多有才之人能以進入官僚體系之中,使得官員的整體素質江河日下。

地方官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一方面要面對著極其繁多的律法條文,另一方面還要揹負著嚴格的審理期限,此外如果錯誤的引用律、例而造成冤假錯案,官員還要受到懲處,這使得司法官員面對疑難案件時,難以抉擇。而透過科舉出身的官員,對於律法知識可謂是一竅不通,這更加重了他們審理案件的難度。

清代刑名幕友有效彌補了幕主官員的不足,得到了官員與百姓的認可

龐雜的律法體系以及科舉考試的形式,造成了清朝眾多官員不懂律例,行政能力低下的現象,他們急需專業的人才,來幫助他們審理諸多案件。除了司法事務之外,大量其他的行政事務,也急需地方官員去處理,此時縱使是有三頭六臂也難以招架。

這使得眾多缺少律法知識的地方官員,無法也沒有時間來準確快速的、審理這些大量且專業的案件,只能招募善於此道的刑名幕友來輔佐自己。這樣,既熟知儒家之道,又具有司法知識的刑名幕友,便成了各級地方官員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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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只屬於地方官員的佐理人員,且沒有任何職務在身,但是刑名幕友憑藉著他們的才能與智慧,為幕主排憂解難。當刑名幕友在幕主官員身邊,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的時候,使得幕主離不開他們,事事要仰仗他們的幫助。

眾多刑名幕友,憑藉著熟練掌握的專業律法知識,主理一方司法事務,有效彌補了科舉出身的幕主官員自身的不足,同時得到了官員與百姓的認可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