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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秦漢授田制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秦漢授田制

土地制度

西周時期確立的“井田制”,經歷四百多年到春秋、戰國時期,“井田制”遭到嚴重破壞,逐漸被各國廢棄。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實行“授田制”,逐漸強大起來,最後統一了六國。“漢襲秦制”,繼承了秦的土地制度。由於晉朝歷時很短,也是在秦漢制度的基礎上做了一些改良,依據其性質統稱為“授田制”。

一、主要內容及特點

(1)土地所有權屬於皇帝。《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登琅琊,立石刻。“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人跡所至,無不臣者。”明確土地屬皇帝所有,而且根據軍功授田、封爵賜田以及抄沒權利,反映出皇帝及其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分配和處置權力,而自耕農和貴族地主只擁有土地使用權和佔有權,因為土地附有納稅、服役(兵役、徭役)的責任,最終權力則集中到皇帝手中。附著在土地上的稅賦徭役則不能改變。農民及貴族地主雖然可以出租土地,但出租的只是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不過皇帝貴為國君,擁有全國土地,但不能直接管理,而只能將賦稅徭役附加在土地給新的地主和獲得人身自由的自耕農耕種,新興地主和自耕農同為土地的實際擁有者。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秦漢授田制

井田制

(2)“廢井田,開阡陌”。公元前359年,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封疆”。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廢除了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取消了封建領主的政治、經濟特權,打破了“井”為單位的“井田制”的疆界。“集小都鄉邑為聚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另一層意思是廢除了農民以井田為範圍的限制,鼓勵農民打破井田地界開墾土地。井田制下農民耕種的份地,只有有限的使用權,每隔三年要輪換一次,而公元前350年,秦實行“制爰田”,取消了三年一易的爰田輪換制度,使農民耕種的份地固定下來。透過上述系列政策,農民享有了相對穩定的使用權,提高了勞動積極性。根據《商君書·算地》所提到的,“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徠。”在這裡,“開”要解釋為開墾。由此可以認為,“開阡陌”的“開”同樣是指開墾,並非通常所說的決裂這個含義。

(3)實行按田畝納稅的稅收制度。井田制實行勞役地租。隨著春秋戰國的相互爭霸戰爭,各諸侯封建領主不斷增加農民的勞役程度,常常違背農時,擠佔農民田耕時間,農民的負擔日益加重,引起了農民的強烈反抗,農民或消極怠工或逃亡藏匿。班固對此評論道“周室既衰,暴君汙吏慢其經界,徭役橫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詐,公田不治。故魯宣公‘初稅畝’,《春秋》譏焉。於是上貪民怨,災害生而禍亂作。”《詩經》記載“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莠桀桀”,即公田裡的草長得很茂盛,說明公田被農民所荒廢。據此西漢司馬遷說“公田不治”,東漢何休說“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同時也說明了集體耕作“大鍋飯”的弊端。公元前359年,商鞅實行“平賦稅”,按田畝計徵納稅,不僅取消了貴族領主和農民不平等的稅收制度,實現公平納稅,按田畝納稅的制度,克服了井田制下勞役地租無限擴張的弊端。提高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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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按爵授田表

(4)實行按“軍功授田”為主的土地分配製度。商鞅打破貴族壟斷土地的舊制度,在“廢井田,開阡陌”的同時,實行按軍功定等級,按等級授田的政策。《史記·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勠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收孥為。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以軍功定尊卑,按等級授田,商鞅主張“農戰”,他認為“國之以興者,農戰也”,規定“不以農戰,則無官爵”(《商君書·農戰》)。同時,商鞅大力倡導開墾荒地。《商君書》中的“墾令篇”,記載了商鞅針對開墾秦國土地做出的表態和實施的法令,如“農則易勤,勤則富”“田荒則國貧”“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農闢地”“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同”等,透過一系列的農戰措施,秦國變得國富民強,“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民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公元前216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曾令“黔首自實田”,即命令農民向政府如實申報所開墾佔有的土地數量,官府按農民申報核實統計,按耕種田畝來進行納稅,徹底廢除了西周實行的井田制度。說明農民取得穩定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

(5)嚴格控制人口流動。商鞅設立了戶口登記制度,對全國實行人口管理。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妻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境內》)。同時禁止人口隨意遷徙流動,《商君書·墾令》曰:“使民無得擅徙”,“廢逆旅”。雲夢秦簡《遊士律》規定:“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之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另外,還採取相互監督的連坐制度以控制人口,“令民為什五,而相牧司連坐”(《史記·商君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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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6)不允許土地買賣。秦在征伐六國過程中,由於疆域不斷擴大,土地增多,透過軍功授田農民都可以獲得土地,不允許土地買賣。

(7)允許土地租佃。秦漢時期已有土地租佃現象。根據1975年湖北雲夢縣考古發現的秦代竹筒和木牘,證實秦代國家掌握的土地除了由官府役使奴婢耕作以外,絕大部分還是以份地的形式租佃給農民,以收取賦稅地租合一的貢納。

二、授田制的成功與秦並六國

秦實行商鞅變法,農地制度適應了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從西周建立經過三百多年的發展進入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獲得較大發展,鐵質工具取代石器廣泛採用,而且耕牛開始使用,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力。據《管子·輕重乙篇》雲:“一農之事,必有一耜、一銚、一鐮、一耨、一椎、一銍,然後成為農。”銚指大鋤,銍應該也是鐵質農具。據陳勇勤研究,牛耕實際上源於鐵犁的發展,即“鐵耕”需要和“牛耕”相配合,因而所謂的“犁耕”主要指牛耕。根據20世紀50年代的考古資料表明春秋戰國時期己使用鐵犁,如山西侯馬北西莊春秋遺址就出土了13件鐵犁鏵。秦還專門設有鐵官,如司馬遷之祖先司馬昌,“為秦主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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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鐵質農具和耕牛的使用為自耕農的出現和土地開墾提供了技術條件,生產力提高,產量增加,收入增多。西周初期許多農業生產需要多人配合,而且私人獨立耕作無法生存。現在生產力的提高,生產工具的改進,農民以家庭可以獨立耕作。於是農民和農奴不滿封建領主的壓迫,開始大量逃跑,自己開墾荒田。一方面由於封建領主肆意擴大公田勞動時間,導致“井田”之民大量逃亡;另一方面又由於頻繁的戰爭,既需要農民提供糧食,又需提供兵源,封建領主不得不認可自耕農的大量存在。秦國用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以軍功賜爵受田”。適應了這種農民獨立家庭經營的需要,確立了自耕農制度。領主—農奴關係變成了國家—農民的關係,人身自由獲得解放。秦因此國富民強。《史記·秦始皇本紀》“上農除末,黔首是富”。

用剪伯贊先生的話說“商鞅變法,正是秦國曆史之新的轉向的表現。所謂商鞅變法,就是變分封制為郡縣,變莊田為佃耕。變力役地租為現物地租。由於變法的結果,於是提高了秦國的社會生產力,由此超越了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史稱孝公之世‘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秦國自變法以後,他就變成了六國中新的土地所有者反對舊領主的堡壘。因而以前種族的對立,到孝公以後,便一度而為當時中國社會內部的矛盾對立。一方面新的土地所有者,以秦國為支柱,組織了反舊領主的連橫派;另一方面,六國的領主,也組織了自衛的合縱派。這兩派在戰國中葉以後,展開了劇烈的鬥爭。所以自孝公之後,秦與六國的鬥爭,就是新的土地所有者的鬥爭。歷史發展的原理決定了這個鬥爭的結局,是新的土地所有者的勝利,所以秦自孝公以後,便以壓倒之力,東向中原。當此之時,中原六國,己如盛開之花,臨於萎謝;而秦國則如暴風雷雨,閃擊中原。於是‘吞二週而亡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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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

三、秦漢授田制的優勢與缺憾

秦漢土地制度的優點:一是確立了自耕農體制。秦國透過“廢井田,開阡陌”“平稅賦”“農戰賜田”的一系列政策,使農民獲得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激發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

二是使農民相較封建領主獲得較多的人身自由,勞動時間由自己支配,擺脫了強迫勞動的束縛。農民成為國家的屬民,屬民向國家納稅,而不再是分封貴族領主的屬民。

三是農民賦稅制度取得重大改革成果,變勞役地租為實物稅。按畝計稅,按人服役。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更加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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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

四是由家庭經營取代集體經營,家庭勞動取代集體勞動,提高了農民的勞動生產率。

五是國家實行軍功授田、獎勵耕戰的制度,體現了多勞多得的原則,也提高了農民的戰鬥力和勞動積極性,因為那時的壯丁基本都是戰則為兵、休則為農,作戰勇猛和耕種得力都可以獲得爵位。

秦漢授田制的弊端:隨著生產力不斷髮展變化,助秦漢創造偉大帝國的制度也會逐漸落伍,顯露出種種弊端:

一是土地兼併嚴重。秦和漢初都按軍功授田,其本身在佔有上就是不公平的,但由於是按功論賞,農民是可以按受的。漢晉王朝在初期均採用不抑兼併和允許土地買賣的政策,造成後期土地佔有不公,兩級分化,兼併嚴重。漢武帝時董仲舒曾指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

為治理“兼併”問題,漢晉王朝均採取了“限田”政策。王莽新政曾實行過王田制,“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漢書·王莽傳》),但三年後又下詔,“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宣佈廢止。東漢哀帝時,師丹又提出限田主張,被付諸實施為“吏民田皆不得過三十頃”(《漢書·食貨志》)的限田令,推行不長時間就“詔書且頒後,遂寢不行”(《漢書·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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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起義

晉朝實行佔田課田制,實際也是一種限田制。這些限田政策均以失敗告終。這是因為兼併土地的不是農民,而是宮僚貴族地主集團,限田政策直接打擊的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正如荀悅《漢紀》所言:“土田佈列在豪強,率而革之,並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這就是限田政策失敗的原因。一方面說明土地買賣會造成兩極分化,另一方面暴露出只要存在官僚貴族,就必然會出現土地兼併現象。

二是賦役日漸加重。秦漢以來按田畝徵稅,而豪強貴族地主憑藉權力能夠逃避稅賦使得賦稅自然轉嫁到自耕農身上,土地兼併使自耕農的負擔日益加重。秦統一六國之初,地廣人稀,賦役雖重,但按軍功獎賞,農民也能夠承受;統一六國之後,土地既定,賞賜有數,大興土木,勞民傷財,民眾賦稅之重不堪忍受,加之實行嚴刑峻法,激起陳勝吳廣農民起義。漢朝初期實行修養生息政策,薄賦稅,緩和了階級矛盾。到後期,由於政治腐敗,農民賦稅沉重,土地兼併嚴重,民不聊生,引發黃巾軍起義。

三是農民淪為豪強貴族的蔭附戶或家奴。秦漢後期,加強戶籍管理,防止人員流動,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使人身自由受到嚴格管理。日益沉重的賦役和土地兼併使農民最後淪為大豪強貴族地主的蔭附戶或家奴。在沉重賦役的剝削下,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走向破產,變成到處遊離的流民。自西漢武帝一直到東漢末年,流民問題是當時社會最嚴重的問題,而正是這股社會力量結束了兩漢王朝的統治。晉朝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