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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均田制,大唐富國惠民的好制度,咋就實行不下去?原來有漏洞

由於隋煬帝末年的暴政引起的多年政治動亂,使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無主荒地。故唐高祖於武德年間開始,繼續推行均田制。不僅促進了荒地開闢,增加了耕地面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土地佔有情況,緩解了土地高度集中的矛盾,刺激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但是,均田制沒有、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當時土地佔有上存在的貧富不均的狀況。而且,從唐高宗以後,土地兼併之風愈演愈烈,致使均田制出現了瓦解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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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均田制設計上的缺陷

從均田制的具體內容來看,一個一品官吏按規定可佔60頃的永業田,12頃職分田和一定數量的公麻田,三者相加,最少也有七八十頃。

而一名成年男子卻最多隻能佔田一頃,他們之間相差達七八十倍。這說明唐朝的均田制也和北朝、隋朝的田制並無二致,它並沒有、也不可能真正實行平均地權,反而保護了官僚地主對土地佔有的絕對優勢,而佔有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一般百姓卻只能佔有土地的百分之一二十。均田制還規定:家貧無力喪葬者可賣永業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可賣口分田;狹鄉遷往寬鄉者,永業田和口分田均可出賣;官吏的賜田、勳官的永業田等,“亦並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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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這些,都比前代均田令中對土地買賣的限制更加鬆弛,這就更加助長了僧俗地主和貴族官僚對土地的兼併慾望,同時,也給均田制的破壞埋下了潛在的禍根。

2、均田制實施過程中的漏洞

從均田制的實施情況來看,廣大百姓佔田不足的現象十分嚴重和普遍。

早在貞觀十八年(644年),唐太宗在視察關中臨潼靈口村的均田時,就發現老百姓中丁男的受田僅有“三十畝”。其他地區百姓受田的數量更少,有人曾對已發現的敦煌戶籍殘卷中尚未殘缺的55戶受田者的受田情形作過統計,其中兩戶老男不課戶,完全沒有受田;索思禮和令狐進堯兩戶都有官勳,勳田不計受田都超過限額;李大娘一戶,因為買田,全部受足;其餘50戶受田農民均受田不足。到武周時期,有些地方的“百姓所營之田”,每戶才僅有“十畝、五畝”。

這說明,從均田制頒佈之初唐朝政府用來“授受”的均田僅僅是一些“荒閒無主之田”和“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的“墟宅桑榆”而已,“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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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相反,均田制著重保護的乃是官僚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正是基於這個原因,在均田制施行的過程中,官僚地主和豪強富賈們利用各種手段對土地進行大肆兼併,也就可想而知了。

3、統治階級日漸頹廢進一步破壞均田制

如果說高祖、太宗時期由於最高統治集團中的多數人都親身經歷了隋末農民戰爭的洗禮,他們懾於農民起義的巨大威力,還能“惕焉震驚”,對均田制的實施還能認真執行,對土地兼併還能採取一些抑制措施的話,但從唐高宗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最高統治集團勵精圖治、積極進取的精神逐漸消退,驕奢淫佚、貪圖享受的慾望卻與日俱增。

於是,他們便率先兼併土地。大致從武則天執掌朝政以後,歷代皇帝都爭先將國家掌握的公田佔為己有,在全國各地遍設皇莊和官莊,並委派專人管理,被稱為內莊宅使、內園使、內宮苑使、莊宅使、宮使、宮苑使等,其地租收入全歸皇室和朝廷有關官員私人所有。

不僅如此,他們還把被籍沒和收奪的私人土地以及大量官田,任意賞賜給宗室顯貴和親信爪牙,這就更加助長了官僚地主對土地的兼併之風。例如:早在唐朝建立之初,唐高祖李淵就開始了大量賜田的先例。他曾在“京師平”定以後,就給大將軍府長史裴寂“賜良田千頃”;武德二年(619年),他又給瓦崗軍投降將領徐世勣“賜良田五十頃”;武德四年(621年),陝東道行臺李世民又賜給淮安王李神通“田數十頃”,以致和張婕妤發生爭執,引起高祖對世民大動肝火。後來,唐朝諸帝都競相效尤。如武則天對“武家諸王”,不但“封建依舊”,而且“生者既加茅土,死者仍追賦邑,萬姓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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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帝王和最高統治集團的導引下,貴族官僚、豪強富賈以及僧侶地主遂竟相對土地展開角逐,大挖均田制的牆角,遂使土地兼併之風愈煽愈烈。在這場對土地的角逐中,得利最多的當然是身兼要職的貴族官僚了。他們利用顯赫的地位和在握的權勢,或者以廉價“抑買中書譯語人地”;或者“並佔境內膏腴之田”,或者“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打著“借荒”的名義,侵奪有主熟地,利用設定私人牧場之機,搶佔山谷,不限多少;或者塗改“籍書”,或者詐稱“典貼”,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地,“致今百姓,無處安置”。

正如《舊唐書》卷一八三《外戚傳》所載,唐中宗的女兒安樂公主在長安城西的莊園中所興建的定昆池“延袤數里”,佔地超過數頃,相當於幾個丁男所受永業和口分田的總和;唐睿宗時,太平公主的“田園遍於近甸膏腴”。

豪強地主和富商大賈在兼併土地中也毫不示弱,他們利用手中擁有的大量金帛財貨,勾結地方官吏,上下其手,大肆“籍外佔田”。唐高宗永徽五年(654年),僅洛州一地,被刺史賈敦頤括獲的被“豪富之室”搶佔的這類土地就有“三千餘頃”,相當於3000丁男所受均田。洛州如此,其他地區當亦如之。

另外,從唐初以來迅速發展起來的僧侶地主也是兼併土地的一支強大力量。如上所述,唐初頒佈的均田令中就有關於僧尼和道士女冠的受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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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唐朝諸帝為了利用佛教,鞏固統治,“除口分地外,別有敕賜田莊,所有供給並是國家供養”。例如唐高宗就曾賜給西明寺“田園百頃”,到武則天執政以後,由於一些佛教徒為武周政權的建立效盡犬馬之勞,故更加受到青睞,遂使寺園經濟迅速膨脹。不但“營建寺觀,其數極多,皆務取宏博,競崇瑰麗”,而且“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敢亦非少”,致使“十分天下之財,而佛有七八”。

寺園佔田之多,可以想見,總之,由於唐朝最高統治集團、官僚地主、富商大賈以及僧侶地主對土地的大肆兼併,從唐高宗至睿宗時期,均田制已出現了瓦解之勢,代之而起的是以僧俗地主為代表的大土地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