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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治鄭:春秋時期的民主嘗試

子產治鄭:春秋時期的民主嘗試

在中國思想史上,子產是孔子的先驅,時代的先知。那時鄭國,是新政發動機,孔子談仁政,就以子產新政為樣板,讚美子產“有君子之道四”。

春秋時代充滿了“詩”的憂雅氣質,倘佯在《詩經》裡,子產做了民主政治的嘗試。在中國思想史上,子產是孔子的先驅,時代的先知。

子產實驗

那時鄭國,是新政發動機,孔子談仁政,就以子產新政為樣板,讚美子產“有君子之道四”,這些話,都在《論語》裡。

孔子的理想,是成為周公那樣的人,輔明王而行王道。

其次,則如管仲之遇桓公,能以霸業漸進,而行王道。

然而,切合實際的,是像子產那樣治理一個千乘之國。張蔭麟《中國史綱》指出,當時鄭之於魯,子產之於孔子,皆可謂之樣板,因為魯國的地位與鄭國相似,而孔子的地位也與子產相近。

子產鑄刑書,將法公之於眾,政治透明化,人人都有法的話語權利。晉國叔向批評道:為了防民起爭心,先王想方設法,尚且防不勝防,而你卻要立刑書,有了刑書作依據,民知爭訟,禮就沒有用了,鄭國要亂了。子產回答說:吾這是救世。

子產並非不懂禮,而是要從“親戚”傳統中解放禮,將習俗化和體制性的禮,變成“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

子產以禮立國,以法導民。執政頭一年,國人對他不理解,恨得咬牙切齒,吟詩諷新政:計算我家財產來收費,丈量我家土地來收稅,有誰來殺死他?我也要參與!三年以後,國人都改了口,說:我有子弟,子產來替我教誨;我有土地,子產來教我開墾;子產如果死了,還有誰能繼承他呢?

鄭人遊於鄉校,對子產評頭論足,有人要毀鄉校,子產說:讓他們說吧,“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他們都是老師。孔子聽了這番話就說“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當時鄭國有七個大族,號稱“七穆”,而子產居其一。

子產執政,是由其他六穆推舉的,其地位,很有些像梭倫改革之前的希臘城邦首席執政官頗有貴族寡頭制的味道。他本可以如齊之田氏、晉之三家,可他作了另外的選擇,張遠山《寓言的密碼》認為,他選擇了“中國古代歷史上唯一的一次民主嘗試”。

子產約與梭倫同時,略早於克利斯梯尼。其政治改革,不及梭倫,也難與克氏並論,但稱之為“一次民主嘗試”,並不過分。《梭倫法典》和子產刑書,都是貴族反對貴族而產生的一種民主政治。

可忌妒是人的天性,在幼稚的民主制裡,忌妒產生僭主,平等導致專政,群眾的自由往往培育出獨裁者。梭倫走了,庇西特拉圖成為雅典第一位僭主。

他把公民召集到廣場,統統解除武裝,要求代表他們行使權力。他與梭倫一樣,有著民主的思想,這使他的獨裁,看起來像法蘭西的雅各布賓黨,採取了激進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以他為榮,稱他為仁德之君。可他的兒子繼位了,這就意味著世襲王權。

子產治鄭:春秋時期的民主嘗試

子產畫像

貴族捲土重來,來了克利斯梯尼。他用革命,打倒了庇西特拉圖家族,但他並不以革命為合法性。作為革命者,他以革命揚棄革命;作為獨裁者,他以獨裁反對獨裁。雅典人幸運,他們不僅有純粹的立法者梭倫,還有真正的革命者克氏,用“陶片放逐法”,為了民主而放逐革命,為了合法性而放逐獨裁者的野心。

這與儒家的聖人革命觀不同,顯出了君主制與民主制的差異。君主制是王朝政治,王朝更替皆以革命的名義;民主制是議會政治,透過選舉而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革命產生“人民信託”的政權,而選舉則產生“公民契約”的政府;“人民信託”是國家正義的基礎,而“公民契約”則是民主“合法性”的根源。

東西方几乎同時開始了民主政治的實驗,不幸的是,子產的嘗試,只有那麼一點就停止了,就如同召公“共和”一般,根本改變不了中國權力運動透過田氏代齊、三家分晉式的革命走向君主專制的大勢,更何況在王權主義的傳統語境裡,早已解構了這次民主的嘗試,使之成為一個王道的例子和一次仁政的回憶。

兩條戰線

子產的民主試驗,要面對兩條戰線,除有貴族反對,還有平民挑戰,所以,他除了要“安大”,還要“安眾”。

尤其,還要被“兩然”“兩可”的辯證法拷問。

與子產同時,有一位辯者鄧析,此人的行徑,頗類古希臘智者,用“兩然”“兩可”法教民爭訟,民從之學者不可勝數。

什麼是“兩然”“兩可”呢?猶如辯論中的正方和反方,要從正反兩方面都說出道理來,即正亦然,反之亦然,正亦可,反之亦可。《呂氏春秋》裡有這樣一個“兩然”“兩可”的故事:

新鄭境內的洧水,有一年發了大水,有人渡河時,落入洧水淹死,屍體被人打撈上來,就開始做交易,撈者以為奇貨可居,死者家人著急。死者家人請教鄧析,鄧析說:一文錢贖金也別多出。放心吧,對方只能把這具屍體賣給你,除了你,沒有人會要這具屍體,還怕他不賣給你?屍體不能長期存放,只要你拖著,自然會降價!死者家人一聽,覺得言之有理,就耐心等著,不著急了。撈者也來了,找鄧析出主意,鄧析說:一文錢贖金也別降低。理由是,對方除了在你這裡能買到那具屍體,在別處是買不到的!那人一聽,也不急了。結果呢,可想而知,那屍體……

對此,有人以現代職業律師方式視之,當鄧析以“兩然”“兩可”來對付國法時,便以為他是個民主鬥士。

其實,這是個誤會。律師可以代表原告,也可以代表被告,“兩然”“兩可”僅此而已,但不能以此來解釋法律。

法律不合理,可以擬議,但法的精神要肅立。鄧析造竹刑,“數難子產之法”,也許他的竹刑,在法理上更為精緻,在判斷上更加合理,但他的所作所為,卻是對法的精神的叛逆。

法的精神是原子精神,不可分割,不能“兩然”“兩可”地辯證,用於個體,則須自律,首先要為自我立法,自己管住自己,鄧析雖然精通法律條文,是個好律師,但不能成為立法者。

據說,子產不勝其辯,故“執而戮之”,戰國時已有此說。然而,據錢穆考證,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傳》定公九年,而子產死了已有二十一年,此見《先秦諸子紀年·鄧析考》。可見子產還是容忍了他的搗亂,就如同他不毀鄉校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