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像韋小寶那樣不斷與人“義結金蘭”,在清朝是要殺頭的

撰文丨言九林

編輯丨吳酉仁

張一山主演的2020版電視劇《鹿鼎記》已被觀眾吐槽成了篩子。

翻看這些吐槽文字,忽然想起《鹿鼎記》原著裡,韋小寶或主動或被動,不斷地與人“義結金蘭”。

第五回,韋小寶與索額圖結義;第八回,他與天地會眾人結義;第二十八回,與楊溢之結義;第三十三回,與胡逸之結義;第三十八回,與張勇、王進寶、孫思克等人結義;第三十九回裡,又與桑結、葛爾丹兩人結義。此外,韋小寶與多隆、康親王等人雖未舉行結拜儀式,但也以兄弟相稱。

義結金蘭,成了小說中的韋小寶,混跡朝野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但在真實的康熙時代,任何形式的義結金蘭,都是不被允許的。

像韋小寶那樣不斷與人“義結金蘭”,在清朝是要殺頭的

?張一山版《鹿鼎記》劇照。

順治三年,清廷參照《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與之大略同時,還出臺了一項律外規定:“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鞭一百”。到了順治十八年(1661),這項規定升級為“凡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也就是義結金蘭者殺無赦。

對底層個體之間的兄弟結拜如此警惕,或許源於清廷的開創者們,自努爾哈赤、皇太極至多爾袞,都是《三國演義》的忠實讀者——順治七年出版的滿文版《三國演義》裡,即載有攝政王多爾袞的諭旨。“劉關張桃園三結義”的故事在他們的腦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於是就有了一面褒獎關羽對於劉備的無條件忠義,一面出臺政策打擊“異姓人結拜弟兄”。

像韋小寶那樣不斷與人“義結金蘭”,在清朝是要殺頭的

?滿文版《三國演義》

玄燁即位後,繼續“完善”針對結拜的打擊政策。康熙三年(1664),刑部鑑於“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杖一百”這一條未載入《大清律》,於是出臺新的正規律條,規定:“凡異姓人結拜弟兄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結拜,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餘各杖一百,相應入律。”將十人以內的結拜,和十人以上的結拜,區分為兩個不同的懲罰層次。

但刑部的律條,似乎並不能讓皇權滿意。所以,同年舊曆三月十二日,有聖旨下達:“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殊為可惡,此等之人著即正法。”也就是仍要求對義結金蘭者殺無赦。考慮到康熙此時年僅10歲尚未親政,這項旨意或許來自輔政四大臣。

大概是具體操作中出現了問題,不知是該按刑部檔案辦,還是該按聖旨辦。康熙七年(1668),皇權又下達了一項新的旨意作為補充:“歃血結盟焚表結拜弟兄應正法者,改為秋後處決。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也就是舉行了歃血、盟誓、焚表等儀式的結拜,一律殺無赦;沒有舉行這些儀式的結拜,一律鞭打一百。康熙八年(1669),也就是鰲拜被玄燁逮捕囚禁的同一年,刑部將上述規定,納入到了新頒佈的律例當中,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款。

像韋小寶那樣不斷與人“義結金蘭”,在清朝是要殺頭的

?康熙朝服像

《鹿鼎記》裡,索額圖與韋小寶結拜時,“一同在佛像前跪下,拜了幾拜”,發下了“不願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誓言,還“兩人對拜了八拜”,顯然存在盟誓儀式,故可歸為前一種情況,殺無赦。多隆等人與韋小寶結為兄弟,但書中未交待他們舉行過歃血、盟誓、焚表的儀式,故可歸為後一種情況,鞭打一百。

康熙十一年(1671),針對結拜的打擊政策升級,義結金蘭由“雜犯罪”升格為“謀叛罪”。玄燁批准了一項更嚴厲的新規定:

“歃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

較之以往,新規定有兩處大的變化:(1)以前區分十人以上和十人以下,現在不區分了,只要存在歃血、盟誓、焚表等儀式,一律按“謀叛未行”來嚴懲。(2)以前不區分主犯和從犯,現在開始區分並對主犯實施嚴懲。這大約是為了刺激犯案者為搶奪從犯身份而互相指控。

按這項政策,《鹿鼎記》裡韋小寶與張勇、王進寶、孫思克等人結義時,“(張勇)投刀於地,向韋小寶拜了下去。王進寶和孫思克跟著拜倒。韋小寶跳下馬來,在大路上跪倒還禮”,且約定“今後就如結成了兄弟一般,有福共享,有難共當”,大致已可歸入“謀叛未行罪”。

像韋小寶那樣不斷與人“義結金蘭”,在清朝是要殺頭的

?陳小春版《鹿鼎記》封面

此後,整個康熙時代和雍正時代,對“義結金蘭”均維持著大體相同的懲治措施。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才又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化。新法律規定:

“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多,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

新律的主要變化,是再次以人數的多寡,將義結金蘭之舉區分為不同的懲罰層次。但這個變化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寬緩刑罰,而是相反。

上一年,廣東揭陽縣鬧出一樁“陳阿高四十餘人聚眾結盟案”。經查,陳阿高等人雖有結盟,但並不“序齒”,也就是沒有互相排列年齡分出大哥、二哥、三哥……算是規避掉了“歃血結拜弟兄”的罪名。廣東巡撫不敢承認這種規避的有效性,在判決時刻意“比例加重”,將為首的陳阿高判處絞刑,從者杖刑一百。

但乾隆對這個判決仍不滿意。他認為,該案暴露出,自康熙時代流傳至今的法律,存在兩大問題:(1)四十多人結盟與十餘人結盟,豈能適用相同的懲罰?(2)陳阿高二十二歲而被推為魁首,這是比“序齒結拜弟兄”更可恨的事情,卻沒有專門的律條來處理他。

於是,刑部趕緊制定出了前文所引的新律。

像韋小寶那樣不斷與人“義結金蘭”,在清朝是要殺頭的

?郎世寧繪《乾隆半身冬裝像》,引自銀川當代美術館網站。

這種對“義結金蘭”的打擊,一直維持到晚清。

道光四年(1824),廣西發生過“老廖等序齒結拜弟兄案”。廣西巡撫將老廖刺字流放,刑部則認為乾隆制定的律條裡並沒有刺字之說,故責令廣西方面更正。同治九年(1870),直隸總督曾國藩又負責處理過“遵化蔡二奎等結拜兄弟案”,因參與結拜者不足二十人,且未查出有歃血、焚表等儀式,曾國藩的處理是“為首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者減一等”。

不過,較之康雍乾時代,鹹同時代對“義結金蘭”的打擊已是強弩之末。在內有太平軍與捻軍起事,外有洋人入侵的狀況下,朝廷其實並無太多餘暇,再去關注底層民眾的結拜問題。而且,隨著皇權的衰微,晚清官場也成了兄弟結拜的“重災區”。比如,咸豐的託孤重臣肅順“喜約異姓為兄弟”;湘軍骨幹胡林翼與湖廣總督官文“約為兄弟”;帝師翁同龢據說曾與榮祿、廣壽結為兄弟;袁世凱則與徐世昌“結為金蘭密友”。

這種現象,絕不會出現在康熙時代的官場。但好在,韋小寶只是一個虛構的小說人物。

註釋

《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結盟”。康熙八年題定《新頒律例》卷一,康熙三年新例。《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結盟”。康熙八年題定《新頒律例》卷二,康熙八年新例。雍正朝《大清會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結盟”。以上資料,均轉引自赫治清《天地會起源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清高宗實錄》卷九五一,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丙子。《清高宗實錄》卷九五一,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丙子。(清)祝慶祺等:《刑案匯覽三編》第二編,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90頁。《審明拿獲遵化州匪犯並無結立天罡隊聚眾滋擾重情折》,同治九年五月初八日。《曾國藩全集(十一)》,嶽麓書社2011年,第441-445頁。依次分別見:《一士類稿》“王闓運與肅順”條。《天咫偶聞》卷七。謝俊美:《翁同龢人際交往與晚清政局》,上海書店出版社2018年版,第339頁。李寶忱:《我所知道的徐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