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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看過張一山版《鹿鼎記》的人都覺得,鰲拜家大門上“鰲府”二字著實辣眼睛,畢竟人家是瓜爾佳氏。可如果告訴你在

清朝抄家大有文章,韋小寶想要"發家"絕對不容易

,你是不是就更吃驚了?但這是一個事實:大清律法明文規定

:隱瞞入官財產者,直接問罪。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韋小寶人生第一桶金來自抄鰲拜之家不假,但他屬於運氣爆棚的個例,因為他當時年紀小,而且是康熙眼裡的紅人,才能夠無驚無險地獲得那樣一大票銀子。如果說康熙對他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完全沒毛病。

抄家,在大清朝(事實上在各朝各代)是一件大事情,它在不同時代被稱為抄產、籍產、籍沒……,攤上這種罪名的人,那都是人死家亡的後果。自然,朝廷要辦理這個人,要處置這件事,就變得非常慎重且關注。

開啟大清律法,抄家之罪都是由皇帝宣旨,然後奉派大臣或者地方官對其罪臣之家進行物品估贓。這裡面的物品除了金銀珠寶等貴重之外,

連同家裡的人、物、牲口、田地、農莊等一應物件全納入其中。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奉旨查抄的大臣要對這些財產進行詳細無遺的記錄,從而方便以後向上奏報。而且,這些記錄會形成檔案,然後被記錄入《上諭檔》《內務府奏銷檔》《軍機處硃批奏摺·內政職官類》以及《法律類》等等材料之中。

由此可見,一個奉旨去查抄罪人之家的大臣,其責任重大,他若心有存私,皇帝怎麼可能想不到其後果的嚴重呢?也因為這樣,所以《大清律例》中才明確這樣的罪名:

凡隱瞞入官財產者……主謀要被捉拿問罪,同情隱瞞的里長、知情的官吏一併治罪。

而這罪責可就各有不同了,比如按謀叛、謀反、奸黨等“十惡”之罪處置,或者是查抄財產、人口,以及家屬連坐等。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看看,這樣大力度,又繁瑣的職務責任面前,韋小寶如何能那樣輕描淡寫,只是在皇帝面前與大家講了一嘴,然後就將鰲拜這樣一個大罪人,加之一個大家庭給擺平了呢?可見,在大清朝去抄人家的家可不是輕鬆活,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誅連”。

而且,到了雍正時期,他更加註重抄家這樣的大事:我不能親自去開啟罪臣的財庫,但也不能被別有用心之人欺瞞。所以,雍正在派人去抄誰的家之前,都是會提前下好“指標”,要求查出多少錢來的:

追出數十萬金後養爾山東百姓。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不僅如此,雍正還非常“開誠佈公”地對官員說:

"爾等細想,若可日後必不敗露,則任為之。若少不放心,還是絲毫不隱,盡情實吐露好。"

所謂若想人不知,除非已莫為,萬一哪天你東窗事發,小心我讓你好過。在這樣的重壓之下,抄家的人可不那麼輕鬆呢。

所以,韋小寶生在康熙朝,又作為康熙的紅人,那隻能算他運氣好了。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事實上,大清朝的抄家工作責任是慢慢“豐滿”起來的。在康熙時期它還沒那麼嚴重,皇帝家有糧,而且派出信任的官員,抄多少回來就是多少,反正都是意外之財。所以,抄家這件事沒那麼困難。相反到了後期,特別是在雍正朝,抄家就成了一項國庫收入的大頭,因此被看得特別重。

這樣一來,那些負責抄家的官員就加重了擔子,總怕萬一做不好,觸動了皇帝的利益,那後果可是擔不起的。據說雍正對於查抄罪臣之家格外有“癮”,他這樣認為:

一任貪官悠遊自得,國法安在耶。

所以,讓那貪官的子孫做個窮人“方符朕意”。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可見,那些專門負責抄家的大臣們也不好過,當皇帝的眼睛盯緊了你的時候,你一行一動都有可能引火上身。雍正就這樣說過:

"爾等若稍瞻徇,或令預聞,以備隱匿彌縫爾等向日姑容之過。"

有這樣的上級,哪個負責抄家的大臣還敢大意?

當然,抄家也會面臨很多問題,比如犯罪之人也會隱瞞家產什麼的,你如果辦事不力,很可能被欺騙。這對於皇帝來說就成了瀆職,那後果可以想象,輕了罷官,重了入牢。所以,想要做好“查抄員”的工作,他們必須與皇帝,與罪臣鬥智鬥勇,讓抄家過程完美又能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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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年間,山東巡撫塞楞額便是被抄家的貪官一枚,他當時只收了2000兩門包銀,結果被雍正知道了,直接給判了個絞監候。這下塞楞額嚇死了,連忙“坦白從寬”,將自己任內收的錢都交了出來。雍正一看,就不開心了:

"我每年都給大家發養廉銀子,結果塞楞額收了養廉銀子還要收紅包,這就太可恨了"。

結果就是誰也不準給塞楞額講情,直接判處絞監候。怎麼樣?白白多交了錢,命也沒保住。這一方面是雍正治貪有方,一面是不是又涉及抄查者的無方了:你們怎麼查的?他在任上除了門包銀,竟然還有其他貪贓!假如韋小寶來抄這個案子,會不會連自己也搭進去呢?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反正,雍正時對於抄家是最有研究與心得的,不管是被抄者還是查抄者,誰若敢從中貪一點,後果嚴重:

凡侵私錢糧一千兩以上者,照監守自盜律處斬;貪汙軍餉者一律處斬,不準援赦。

面對這樣的重罰,想來再從中獲利就不那麼簡單了。

其實我們看電視的都明白一個道理,但凡觸及抄家的案件,那都是涉及重大罪狀的案件。而大清朝便以律、例、則例、事例、章程、成案等法規來定義整個體系,

其中權勢大臣、違法官員、反抗朝廷、文字獄、虧空錢糧的這類案件才會被抄家

。而且抄家還會被區分為嚴懲、減等、從寬三種情況。

《鹿鼎記》中,韋小寶抄了鰲拜的家,撈得油水無數,事實上可能嗎

像鰲拜這種重大的抄家案件,那就是政治案件的牽涉,它因為性質複雜,所以韋小寶從中貪點錢反而成了小事,所以才會落個大滿貫。假如是其他經濟案件的抄家,可能就沒這麼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