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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訂物業管理條例 完善業主委員會監督機制

四川修訂物業管理條例 完善業主委員會監督機制

封面新聞記者 李媛莉

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缺不了物業服務。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修訂已在去年啟動。

3月24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透過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主要以《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四川省實際和推進城鄉基層治理需要,補充了需要地方立法明確或細化的相應規範,完善了政府監管與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活動主體責任。修訂後的條例由原來的七十九條增加為一百零四條。

關於業主的認定,修訂草案明確為“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未記載的不動產共有人能夠證明其為所有權人的,應當認定為業主。

除前款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業主:

(一)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 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個人;

(三) 因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 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是基於買賣、贈與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修訂草案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機制進行了完善,增加規定: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監督委員會並依法賦予相應職責。

根據修訂草案修改後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五人至十五人單陣列成,任期不超過五年,具體任期時間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比例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連選連任不超過兩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當有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對業主個人資訊保護增設了要求,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洩露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的業主資訊。

另外,物業服務人不得強制業主透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資訊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裝置;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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